楼主:
tp943308 (尊爵不凡废文王)
2019-12-04 21:16:16※ 引述《opas1216 (opas1216)》之铭言:
: 个人是认为大联大收购文晔30%(未达1/3),并未到达公平交易法所称之事业“结合”
的
: 定义,可参照公交法第10条,原则上丢给公平会单纯是脱裤子放屁,不过个人是不解为
何
: 还要延长到1/30日,有蛮多种可能,第一个是目前收购还未达5%,第二个是大联大真心
要
: 解释清楚,如果有法律高手也希望能出来解释一下XD
: 本法所称结合,指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与他事业合并。
: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到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
: 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
: 三、受让或承租他事业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
: 四、与他事业经常共同经营或受他事业委托经营。
: 五、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事业之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
: 计算前项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资额时,应将与该事业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
: 事业及与该事业受同一事业或数事业控制之从属关系事业所持有或取得他
: 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一并计入。
帮补充一下
文义上来说确实是这样 不用申报
大联大当初为了规避公平会的申报义务
就是只收购了30% 这个数字都是有设计过得
现在又突然这样讲
刚好看到政大王立达教授的文章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1127/1669266/
大联大取得30%后
对于实际上的公司股东会已经算是有关键性的影响力
公平会这次是否会像王立达教授的
以是否实质控制公司的标准去审查事业结合
其实真的蛮有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