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董事改选遭高院判无效 大同:遗憾将上诉

楼主: Alfief (Good Luck)   2019-11-11 1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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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改选遭高院判无效 大同:遗憾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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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12:27经济日报 记者杨伶雯/即时报导
大同。 报系资料照
大同。 报系资料照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大同106年股东会董事选举决议无效,大同(2371)重大讯息公告表示遗
憾,将委托律师上诉三审依法论法,逐一抗辩,以维大同及全体股东权益;大同强调,二
审判决非终局确定判决,尚未定谳,106年股东会董事选举效力不受影响,对公司财务、
业务与营运无影响。
大同指出,11月8日接获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同106年
股东会董事选举决议无效,但其判决理由与法令诸多不符,
殊为遗憾!大同谨遵公司法及主管机关经济部多项函释规定,办理106年董事及独董选举
提名审查作业,讵高院本件判决谓本院之判断不受经济部规定之拘束。
大同指出,兹举逾期补件效力一例:判决书大意:…,其补正期间距提名截止日期固已逾
3日,惟距董事会审查日尚有十余日,…公司并无增加审查困难,…,决议剔除董事候选
人资格,非有所据。
大同认为,若公司事前遵循公司法规定及主管机关规定指示办理业务,事后法院可恣意做
不同解释,推翻公司法规定及主管机关函示之效力,则令企业营运管理无所适从,实有违
信赖保护原则。此例一开,不但将影响所有上市柜公司董事提名,且目前所有行政法令之
期限规定均将形同具文。
大同强调,106年股东会董事选举系于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37号裁定肯认大同106年董
事会改选审查程序具有公益性,就股东提名之全部候选人采同一标准为形式上审查,系属
维持董事选举公平所必要,嗣后大同才依法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及独立董事,程序上具
正当性、合法性。
大同表示,相信法官仍应遵守既定法规与企业遵循主管机关规范的实务作业准则,才不会
与行政机关不同步,造成企业与广大股东之困扰;大同将委托律师上诉三审依法论法,逐
一抗辩,以维大同及全体股东权益。
台股大盘今日大跌逾百点,大同开低走低,早盘以18.35元开出,一度下滑至17.9元,盘
中跌幅1.35%。
3.心得/评论:
看周线算是低点 而且线型向上
想等回档1%左右来接
这算是资产概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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