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大同条款影响

楼主: azuredon (哩阿骂咧)   2019-06-03 10:26:42
新公司法第173-1条(大同条款)
继续三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之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
前项股东持股期间及持股数之计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停止股票过户时之
持股为准。
本来董监事任期三年选一次,想请问
1.大同条款通过后,是达到条件者随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吗?主管机关可以行使不同意吗
2.临时股东会可以立即提案选任董监事吗?
3.假设今年股东会已选新任董监事,临时股东会可以再提出重选吗?还是有时间上限制?
(可以一直选?)
4.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的最后过户日同普通股东会往前推2个月吗?
新法规新手看得雾沙沙,烦请指点一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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