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保护中心即日起受理华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报不实
暨公开说明书不实案投资人求偿登记
华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美公司)对外公告之民国(下同) 103年第4季至 106
年上半年度各期财务报告,及104年度发行国内第一次有担保转换公司债之公开说
明书涉有虚伪不实,而有违反证券交易法之情事,业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下称台北地检署)提起公诉。本中心为保障投资人权益,拟以涉案相关法条为基础
,即日起针对前述情事受理善意投资人委任求偿登记,办理民事求偿事宜,请符合
资格之投资人尽快备妥文件并填具表格,于107年6月29日前寄回本中心,以便统一
办理,详情请查询本中心网站(http://www.sfipc.org.tw),如有任何疑问,请
电(02)2712-8899洽询。
依台北地检署刑事起诉书所载,被告杨名衡等人涉嫌以华美公司等
佯与大陆地区国营企业普天集团交易,虚增营收,致相关财报涉有不实,影响投资
人判断决策,而有违反证券交易法之情事。
※受理条件:
(一) 第一类投资人:(普通股买受人)
于104年4月1日(含)起至106年12月5日(含)止,于市场买入华美公司普通股(股票
代号6107),且迄今仍持有,或于上述期间买进且于106年12月6日(含)后始卖出而
受有损失之善意买受人。
(二) 第二类投资人:(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1规定之持有人)
于104年3月31日持有华美公司普通股,并可提出之前于104年3月18日(含)至104年
3月31日(含)曾委托出售股票纪录,且迄今仍持有,或上述持有股票于106年12月6
日(含)后始卖出而受有损失之善意持有人。
(三) 第三类投资人:(国内可转换公司债投资人)
于104年5月12日(含)起至106年12月5日(含)止,于市场买进华美一可转债(证券代
号61071),且于106年12月6日(含)后始卖出或持有到期受偿而受有损失之善意买受人。
(四) 第四类投资人:(于104年参与认购国内可转换公司债投资人)
于104年华美一可转债承销期间参与认购并完成缴款,且于106年12月6日(含)后始卖
出而受有损失之善意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