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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第二条第11款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7/05/17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相关规定办理,对象为策略
性投资人。
4.私募股数或张数:以20,000,000股为上限。
5.得私募额度:私募普通股总额以二○、○○○仟股为上限(占私募后预计实收资本额
总股数之4%额度内),每股面额为10元整,面额上限计二○○、○○○
仟元,私募总金额依最终私募价格计算之,自股东会决议日起一年内
一至四次(不超过四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本公司定价日前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
高者之八成订定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
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
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实际定价日及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依前述订
价依据视日后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C.本次私募价格之订价方式系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规
定,并考量公司未来展望以及私募有价证券之转让时点、对象及数量均有严格限制
,且三年内不得洽办上市挂牌,流动性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价格之订定应属合
理,对股东权益不致有重大影响。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本次办理私募预计以一至四次办理(不超过四次),资金用途均为充
实营运资金及公司长期发展所需,借由策略性投资人之私募投资,增强本公司之竞争
优势。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为能达到即时引进投资人之目的,且私募有价证券三年内不
得自由转让,可确保公司与投资人间之良好互动关系,拟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透过私募方式办理增资。。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决定之。
11.参考价格: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
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
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之八成订定之。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
权董事会依前述订价。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于交付日后三年内,其转让依证券交
易法第43条之8规定办理外,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股票
拟授权董事会,于交付满三年后依据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机关补办公开
发行及申请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实际私募股数、私募价格、基准日、资金运用计画、资金用途及进度、预计产生
效益及其他相关事项,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斟酌实际情势并依照法令及主管机关规
定、参酌专家意见及因应市场客观环境变化作必要之变更,并配合办理一切私募相关
事宜。
除上述授权范围外,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变更一切有
关私募普通股之契约及文件,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发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
本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拟提请本公司一○七年度股东常会讨论。
3.心得/评论:
5/2当时开了股东会以为只是说说而已,
结果昨天消息满天飞的时候忽然也蹦出这个消息.......
(增列议案补充公告)
私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竞争优势???
三年不能转让,八折友情价,现在这个价位真的令人害怕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