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07/04/30
2.发生缘由:
一、说明本公司平镇厂区停工及罚款情形。
二、桃园市政府环保局分别于4月29日及4月30日开出三张罚单。三张罚单 皆针对消防废
水未妥善处理,非针对工厂生产的废水。依处罚条款,裁罚 金额将为新台币3-300万元。
惟最后裁定金额的公文尚未收到,故不知实际 处罚金额。待收到该公文后,将会公告于
重大讯息中。而此罚单中并无指 示停工事宜。
三、桃园市政府劳动检查处于4月30日前往平镇厂区检查。因P2及P3厂已无 法生产,故直
接勒令停工。另外,在P5及P1厂有小面积部份遭到停工处置 。在P5厂化学仓缺少泄漏侦
测器,裁定停止作业,但已于4月30日下午改善 复查后,恢复作业。在P1厂化学仓缺少泄
漏侦测器及内层前处理线待填加 药水超标,亦裁定停止作业,但已于5月1日上午改善复
查,目前已恢复作 业。P1及P5厂部份停工的面积在2%以下,且时间极短,故未造成生产
上的 影响。停工处分附带有罚款,最高可处罚30万元。惟最后裁定金额的公文 尚未收到
,故不知实际处罚金额。
3.处理过程: 4月30日P5及P1厂有小面积部份遭到停工处置。P5厂已于4月30日下午改善
复查后恢复作业。P1已于5月1日上午改善复查,目前已恢复作业。 P2及P3厂后续须视P2
、P3厂鉴定结果为继续使用或原址重建,始能拟定改 善措施,停工期间尚无法估计。
4.预计可能损失: 环保罚单及停工处分皆有罚款,惟最后裁定金额的公文尚未收到,故不
知 实际处罚金额。 P2及P3厂本已于火灾中受损,故停工,预计影响平均月产能约新台币
3亿元 。P1及P5厂部份停工的面积在2%以下,且时间极短,故未造成生产上的影 响。
5.可能获得保险理赔之金额: 不适用。
6.改善情形及未来因应措施: 本公司产能主要在桃园厂区,其次为平镇厂区。平镇厂区
有P1、P2、P3及 P5厂。目前裁定停工的为P2及P3厂。本公司在中国常熟及泰国另有产能
。 目前正在实施应变计划,以桃园厂区、平镇厂区P1及P5厂、中国厂区及泰 国厂区的产
能,支援停工的P2及P3厂,以期对公司生产、业务及客户的影 响降到最低。
7.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
平镇P1 P5 小停而已 P2 P3全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