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犯重罪免惊? 群联董座缓起诉遭撤销

楼主: cs2260cs (一拳超人)   2017-11-17 20:05:25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1117/1243208/
新竹地检署侦办上柜公司群联(8299)伪造文书、利用循环交易将资金挪往海外公司及隐
暱关系人交易弊案,认为群联董事长潘健成及公司重要干部共12人虽犯《证交法》3年以
上、10年以下的 申报不实罪,依法原不得缓起诉,但因12人都自白犯罪且未造成公司损
失,最后仍将他们缓起诉。不过事后依职权声请再议,高检署认为,潘建成等人涉犯3年
以上重罪,竟给予缓起诉,并不适宜,因此撤销潘等人缓起诉处分,发回新竹地检署续行
侦查。
1990年11月,潘健成、伍汉维、欧阳志光、杨俊勇、许智仁创立群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4年12月6 日上柜,主要从事快闪存储器控制芯片以及随身碟、记忆卡等flash 应
用系统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等业务。另外潘健成还自2002年至2006年间,透过人头成立汇聚
投资、群聚投资、联东电子、华威达公司,潘隐身幕后操控。
新竹地检查出,群联所需求的快闪存储器,都是向日本东芝采购,双方合作密切,群联有
时为了配合东芝的销售政策,无法以较低的优惠价或是库存价购入,但日本东芝仍会在后
续的交易中给予补偿。
为了因应这个问题,潘建成设立联东电子,由联东向日本东芝采购快闪存储器次级品,经
过检测分类后再售回群联,并借此吸收因无法以最优惠价格采购所提高的进货成本。
另外,若是遇到需要削价竞争的市场,潘健成则以实质掌控的香港的永驰或华威达公司做
为跳板。有时群联出货给华威达后,如果遇到市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无法销售时,这批
货会经由联东电子售回群联对外销售。
潘健成设计的这套进货、销货管道,原本只是让群联及相关子公司能够灵活交易,但到最
后,潘为了减少联东、华威达的资金持有成本,让资金更加灵活运用,竟利用这套进、销
货管道,自2009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与子公司进行虚假(循环)交易,将资金移往香
港永驰公司,同时再将这些虚假交易列在群联财务报表、美化财报。
检调还查出,群联、联东、华威达、香港永驰互为关系人,自2009年至2014年间,与群联
之间进、销货金额均达1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的20%,属于关系人的重大交易事项,却未依
规定在各年度的财务报告注明,隐匿关系人交易。
检调发动搜索并将潘健成等人约谈到案后,潘等人均坦承犯行,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潘等人
除了涉犯《刑法》伪造文书罪外,还涉犯《证交法》171条第1 项第1款之申报不实罪,这
个部分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并科1000万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认为,《证交法》第171条第5项规定“犯第1项至第3项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潘男在侦查中自白,本件又无犯罪所
得,所以减轻法定刑至2分之1后,最轻刑度已变更为1年6月。
同时考量潘健成等人确实没有透过这个犯罪谋求个人不法利益,因此给予缓起诉,其中潘
健成的部分,缓起诉期间为2年,立悔过书、并于缓起诉处分确定后起1年6个月内,向公
库支付1亿1000万元,另外在缓起诉处分确定后参加法治教育课程2次。
但高检署不认同新竹地检署的决定,认为潘建成等人身为股票上市公司负责人及高阶主管
,涉犯3年以上重罪,检方竟给予缓起诉,显然不适宜,因此撤销缓起诉处分,将全案发
回新竹地检署重新侦办。 (游仁汶、吕志明/台北报导)
心得:
礼拜一潘董人品大考验,不知道光头王下车了吗?好公司遇到倒楣事应该要___?
作者: vodkalime607 (Jewel)   2017-11-17 20:21:00
这么刚好跌到逼近快年线时,出现这个消息XD
作者: bluestarman7 (蓝星)   2017-11-19 10:48:00
持有,赌潘董没污钱了....套牢中…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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