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SunBoy (嘉伟老师放空好神)
2017-10-22 13:57:271.原文连结:
https://goo.gl/rx41o3
2.原文内容:
王先生透过网络下单买进股票,未注意交割帐户款项不足,且因人在国外,漏接营业员的
催缴通知电话,最后发生违约交割的状况。王先生认为证券商及营业员除透过电话通知外
,尚可利用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联络紧急联络人以通知其补足款项,因此,想要了解证券商
及营业员是否有过失?同时也想知道一旦违约交割后,是否会被停止交易或注销帐户?有
无相关法律责任?又违约交割可否撤销?
投保中心指出,目前的股票买卖交割,系采取“款券划拨制度”,投资人不用再亲临证券
商营业柜台“一手交钱,一手交股票”,只要投资人先前在证券商的开户手续办理齐全,
证券商都会为投资人处理完所有的交割手续。
所以投资人只要留意在成交日(T日)起算的次二个营业日(T+2日)上午10点前于交割帐
户准备足够的金钱以支付买卖股票的股款,此时证券商即会自动从投资人之银行交割帐户
扣款,以完成交割程序;如果在这一天,银行扣不到投资人应该要缴交的投资款,或是户
头内的余额不足,营业员便会通知投资人应尽快补足交割款,否则将发生“违约交割”。
依现行法规,并无证券商须在投资人帐户存款不足时,负有通知投资人补足之义务。然而
,在实务上,基于服务性质,证券商或营业员均会通知投资人补足,另一方面,买卖股票
后亦会有成交回报,投资人应当知道有成交而需补足交割款之情形,因此,在投资人未补
足交割款的情况下,证券商将会申报投资人违约。
投资人应注意,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规定,投资
人违约时,证券商得暂缓终止委托买卖证券受托契约及注销委托买卖帐户,于违约申报后
之次一营业日开始三个营业日期间,接受投资人将其持有之有价证券拨转至证券经纪商违
约专户卖出,返还违约债务及费用。
投资人若于前揭暂缓期间返还债务及费用,并经证券经纪商申报违约结案后,得继续沿用
原有帐户交易;但投资人如逾期未清偿违约债务及费用并经证券经纪商申报违约,其委托
买卖的帐户即会被注销,于未结案且未满五年者,证券商应拒绝接受投资人申请开户,已
开户者亦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或申购有价证券。
另外,证券商得以相当于成交金额之7%为上限,向投资人收取违约金,证券商除得代办交
割手续将投资人证券专户中之股票卖出以返还违约债务及费用外,如金额尚有不足,仍得
向违约之投资人追偿。而刑事上若投资人违约交割之情节重大,致足以影响市场秩序者,
甚至可能违反证券交易法而遭检察官起诉,面临3年以上至10年以下之相关刑责。
依照“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申报委托人延迟交割及违约案件处理作业
要点”规定,除可具体证明银行作业疏失致应付交割代价届期未能交付、证券经纪商作业
疏失误报委托人违约、经仲裁判断、法院确定判决或其他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公文书
确认并无违约、事后提出全权委托投资帐户系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权交易所应负履行责
任所致之证明文件或其他足资证明非可归责于投资人之事由,才得撤销违约。
3.心得/评论:
(1) 投资人只要留意在成交日起算的次二个营业日(T+2日)上午10点前于交割帐户准备
足够的金钱以支付买卖股票的股款,以完成交割程序。
(2) 依现行法规,并无证券商须在投资人帐户存款不足时,负有通知投资人补足之义务。
(3) 投资人违约时,证券商得暂缓终止委托买卖证券受托契约及注销委托买卖帐户,于违
约申报后之次一营业日开始三个营业日期间,接受投资人将其持有之有价证券拨转至
证券经纪商违约专户卖出,返还违约债务及费用。
(4) 请各位投资人/小资族/存股族,多加留意,户头要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