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连结: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04175
2.原文内容:
群联电子涉隐匿与海外子公司交易,新竹地检署认定董事长潘健成等人违反证券交易法财
务报告不实罪,不过“确实未从中牟利”,处分缓起诉,并将依职权送高检署再议,新闻
曝光后,引发争议。高检署将在审核适法性与妥当性后,最快下周决定驳回或命续行侦查
、起诉。
潘健成所触的法条为证交法第171条,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1千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之罪,检察官缓起诉,引发“检察官误当自己是法官”疑虑
。
再议分为职权再议与声请再议两类。检察官予以缓起诉,多半为无相对人,或被害人愿意
原谅的案件,缓起诉有无附带条件,也必须说明。潘健成缓起诉处分金为1亿1千万元,其
余被告为4至450万元不等。
刑事诉讼法第256条明定“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
疑不足,经检察官为不起诉之处分,或第253条之1之案件经检察官为缓起诉之处分者,如
无得声请再议之人时,原检察官应依职权迳送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
,并通知告发人。”;而253条之1指的是“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以缓起诉为
适当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为缓起诉处分”。
高检署审核再议考量为“先程序后实体”,研究再议案的适法性与妥当性。虽然证券交易
法171条第5项规定“犯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并自动缴交全
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并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但
有法官认为是否减刑应该是法官职权,不应是在检察官侦查、侦结阶段就决定。
3.心得/评论:
又重新来过 下星期答案即将揭晓
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 野火烧不尽 春风吹又生
只好心中默念 998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