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连结: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02566
2.原文内容:
IC设计厂商群联电子涉嫌隐匿与海外子公司交易,被控违反证券交易法案,新竹地检署侦
结,检察官认定群联董事长潘健成违反证券交易法,但情节不严重,给予缓起诉,全案将
依职权送高检署再议。
不过,却有法界人士认为,检察官认定潘健成触犯证券交易法第171条,为法定本刑3年以
上、10年以下之罪,而缓起诉的要件须是3年以下,检察官依法不得给予缓起诉,但承办
检察官却给予潘健成缓起诉,似乎“检察官误当自己是法官”。
新竹地检署指出,因为证券交易法中171条第5项侦查中自白可以减刑之规定,属于刑法分
则减刑的规定,会变更法定本刑,故原最轻法定本刑3年之罪,法定本刑已减至1年半,已
非不能为缓起诉处分之罪,检察官自能审酌公益及案情等因素,而为缓起诉处分。
承办检察官的理由在于潘健成并无前科,加上他犯后坦承犯行,配合地检署侦查,侦查期
间又深切表示“悔悟”,且对公司发展未存私利,检察官相信他经由司法侦查程序“已有
所警惕”,因此依“在侦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
;并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规定,认定潘健成的法定最轻
刑度已变更为1年6月,符合缓起诉条件而予缓起诉处分。
法界人士指出,证交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法定刑无法变更,证交法减轻其刑的规定,
也须在起诉后由法官审酌量刑,非检察官权限,检察官误当自己是法官予以减刑二分之一
再据以当成缓起诉的理由,显然违法。
3.心得/评论:
检察官取代法官 自行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有误
有罪无罪 分不清 99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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