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连结(超过一行或过长必须缩网址):
http://www.nownews.com/n/2017/06/12/2559889
2.原文内容:
彰化银行经营权争议案,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确认财政部对彰银持股未出售前,且台新金
仍为彰银最大股东者,应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当选彰银全体董事席次过半的普通董事
席次。
财政部次长苏建荣在上诉期限截止日12日召开记者会表示,彰银是全民财产,为
兼顾广大股东、员工及全民权利,并捍卫国家资产及全民利益,财政部根据4大理由
依法声明上诉,透过司法审理厘清。
台新金在 2005 年以每股26.12元,总金额365亿余元,标得彰银22.5%股权,并取得过半
董事席次及经营权,不过,在2014年底彰银董事改选,以财政部为首的泛公股,取得过半
席次董事,让台新金失去对彰银的经营权。台新金不满结果,2014年12月9日提出司法诉讼
,台北地院 2016年4月27日判决确认,财政部与台新金间存有契约关系,财政部不得妨碍
台新金代表人当选彰银过半董事席次,其他请求则未获准,台新金于2016年5月19日声明
上诉。
为专注争取确定契约有效、简化诉讼,期高院早日判决,台新金继续请求“确定契约关系
存在”,并于今年1月16日向高等法院撤回“请求改派董事”及“损害赔偿”两项请求,
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结果5月17日出炉。
根据高等法院判决主文内容,确认两造间关于“财政部对彰银持股出售前、且台新金控
仍为彰银最大股东者,财政部应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当选彰银全体董事席次过半数
之普董席次”的契约关系存在。
不过,在上诉最后期限,财政部由次长苏建荣召开记者会表示,由于有判决理由
矛盾、重要事实未予调查及认事用法违背法令等,因此,财政部依据4大理由依法提起上诉
,包括:
一、契约关系存在之论据违背法令及悖于论理法则、经验法则;
二、未就契约的成立是否符合94年当时公股股权管理及处分要点为相关说明;
三、“类如悬赏广告”之论述有重要事实漏未调查,适用证据法则不当及理由矛盾;
四、表决权拘束契约确有违反公序良俗。
苏建荣强调,台新金在一审时自认财政部没有投票支持台新金,为何二审认定财政部曾
支持台新金?财政部一向遵守立法院92年所作“股东会改选董事、监察人时,公股股权
代表不得支持非公股代表”的决议,而财政部也从未支持台新金,97年与100年时台新金
是彰银第一大股东,股权超过财政部与所有公股,但即便那时,财政部也没有投票给台新
金法人代表,过去从没支持台新金当选的问题。
此外,苏建荣说,如果当时有这契约,依据94年当时公股股权管理及处分要点,应送立法
院备查,显示判决的论证与事实相悖,有判决理由不备的违法。
同时,苏建荣还提到,对于契约属一次性或永久性,财政部声请调查其他潜在投资人
普遍认知,包括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富邦金、兆丰金等,但却被认为无调查必要,这对
财政部是不公平的,而且判决引用前行政院副院长吴荣义的证词,与其他像中央
银行总裁彭淮南及前国库署长刘灯城的意见是不同的,在监察院调查报告中彭总裁
认为这是一次性合约,为何判决只采用部分人的证词,这部分应该更清楚详细说明。
对于行政院长林全对此案是否有指示?苏建荣说,有跟行政院报告,但院长没有
任何指示。至于为何赶在期限最后一天才提上诉?苏建荣表示,因为要准备
周全,对于本周五彰银董事改选有没有信心?苏建荣表示,从一开始就很有信心,有
充分准备。不过,他也遗憾的说,高等法院对于申请重要证人与证据调查都被法院拒绝,
包含潜在投资人。
苏建荣强调,彰银第24届董事自103年12月8日股东临时会改选上任后,迄今2年余,期间
国内外金融情势诡谲多变,但彰银在公股代表领导团队经营之下,各营运面向均
交出亮丽成绩。105年营业收入为301.55亿元,较103年增加48.13亿元,成长19%,而
105年税前盈余达140.83亿元,亦较103年增加17.43亿元,成长14.12%,远较台新金经营
期间最高仅获利百亿元左右为高,续创自96年以来新高。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满20字):
苏建荣话很多,简单翻译一下:
1. 彰银是属于全体人民共有的,如果被台新拿去就是贱卖国产(蛤?)
2. 当初跟跟台新签订的契约有问题,不符合经验也违反公序良俗,所以不算
(明明就是你拟的契约现在又说不算数是怎样???)
3. 我们从头到尾就没打算要投票或支持台新金喔,吴东亮不要自作多情
(难怪法院会说你政府要失信于民...)
4. 我有报告林全,但他没表示,肯定就是支持我啦啦啦啦啦~~~~
5. 等到最后一天才提上诉就是为了杀你个措手不及,但其实我们都准备好了噢!!!
(所以呢???)
6. 公股比你民间还会经营银行啦,公股就是好棒棒~~~
(那要不要金融业银行业都收归国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