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裕 :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员工认股权

楼主: cocopupu (可可奶粉)   2016-12-08 15:56:37
1.原文连结(超过一行或过长必须缩网址):
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05sr01_1
2.原文内容: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5/12/07
2.发行期间:依据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之“发行
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一
年内视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会订定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同一被投资公司具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
十之国内外子公司正式编制之全职员工为限,认股基准日由董事会决定或授权董事长决
定。
(二)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其得认股之数量,将参酌职级、工作绩效、年资、过
去及预期整体贡献或特殊功绩及其他等因素,由公司董事会核决同意。
(三)单一员工被授予之认股权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发行总数为捌拾伍万玖仟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股数为普通股壹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规定须买回之股数:捌拾伍万玖仟股
7.认股价格:以发行当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格为认股价格,认股价格低于普通股股票面
额时,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股价格。
8.认股权利期间:
1.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十年,届满后,未行使之认股权视同放弃认股权利,认股
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认股权利。
2.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按下列时程行使认股权利:
累计可行使认股权比例
届满二年 50 %
届满三年 75 %
届满四年 100 %
3.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法律、劳动契约、工作规则等情事
者,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经董事会通过后予以收回注销。
4.认股权凭证不得转让、质押、赠与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但因认股权人死亡而继
承者不在此限。
9.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1.离职(含自愿离职、退休、资遣及开除):
(1) 自愿离职或依劳基法相关规定解雇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必须自离职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并以认股权凭证存
续期间为限,未行使认股的部份,除经董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视同放弃。未具行使权
之认股权凭证,除经董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于离职当日即失效。
(2) 退休
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时,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利。惟该认股权利,必
须自退休日起一年内行使之,但仍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未行使认股的部份,除
经董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视同放弃。
(3) 开除
如因不当行为或严重失职而被公司开除,其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日起三日
内行使认股权利,并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未行使认股的部份,除经董事会核准
个案处理外,视同放弃。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除经董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于离
职当日即失效。
2.留职停薪:
已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留职停薪起始日起30日内行使认股权利,逾期未行使
者,冻结其认股权行使权利,并递延至复职后恢复;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自复
职起回复权益,惟本条第二项所规定之认股权行使时程之计算应按留职停薪期间,往后
递延,但仍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认股权利,但仍以认股权凭
证存续期间为限,未行使认股的部份,除经董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视同放弃。未具行
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日即失效。
4.因受职业灾害残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
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
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惟该
认股权利,必须自离职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时起一年内(以日期较晚者为
主)行使之,但仍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未行使认股的部份,除经董事会核准个
案处理外,视同放弃。
(2)因受职业灾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时,继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
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
。惟该认股权利,必须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时起二年内(以日期较
晚者为主)行使之,但仍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未行使认股的部份,除经董事会
核准个案处理外,视同放弃。
5.转任关系企业:
因本公司营运所需,经本公司核定指派转任本公司关系企业,其已授予认股权凭证之权
利义务均不受转任之影响。
6.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者,未行使认股的部份,除经董
事会核准个案处理外,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11.其他认股条件:无
12.履约方式:以本公司“发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认股价格之调整:
(一)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除发行公司所发行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
有价证券换发普通股股份或因员工红利发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
时(包含私募、办理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合并、公司分割
、受让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办理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等),认股价格
应依下列公式调整之
调整后认股价格=
调整前认股价格×(已发行股数+(每一新股缴款金额×新股发行股数÷调整前认股价格))
÷ (已发行股数+新股发行数)
1.“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含“认股权股款缴纳凭证”及“债
券换股权利证书”之股数。
2.“每一新股缴纳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时,则缴纳金额为零。
3.与他公司合并时,增资新股每股缴款金额为合并基准日前第四十五个营业日起,连
续三十个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盘价。
4.调整后认股价格计算至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5.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高于调整前认股价格时,则不予调整。
6.若有调整后认股价格低于普通股股票面额时,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股价
(二)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本公司遇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时,
认股价格应依下列公式计算。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  
调整前认股价格 x (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三)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本公司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若有超过
百分之一点五时,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之。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 x (1-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上
述每股时价之订定,本公司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前,应以“本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查
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与“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前三十个营业
日兴柜市场之加权平均价格”孰高者为准;本公司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后,应以现
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
术平均数为准。
14.行使认股权之程序:
(一)认股权人除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外,得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订之时程行使认股
权利,并填具“员工认股申请书”,向本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本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受理认股之请求后,通知认股权人缴纳股款至指定银行,
认股权人一经缴款后,即不得撤销认股缴款,而逾期未缴款者,视为放弃其认股权利。
(三)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收足股款后,将其认购之股数登载于本公司股东名簿,并
于五个营业日内发给新股。
(四)本公司应于每季结束后十五日或最近一次董事会决议,向主管机关办理已完成转
换股份之资本额变更登记。
15.认股后之权利义务:本公司因认股权行使所发行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
行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NA
17.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NA
18.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一)本办法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并报经主管机关
核准后生效。董事会可根据法令变更或客观环境变动而修改本办法,并报经主管机关核
准后生效。若于送件审核过程中,因主管机关审核之要求而须做修正时,授权董事长修
订本办法,嗣后再提董事会追认。
(二)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1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满20字):
投资有赚有赔,认股前,请洽公开说明书 ............
浩哥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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