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民国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32 条
银行不得对其持有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三以上之企业,或本行负责人﹑职
员﹑或主要股东,或对与本行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有利害关系者,为
无担保授信。但消费者贷款及对政府贷款不在此限。
前项消费者贷款额度,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本法所称主要股东系指持有银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东为自然人时,本人之配偶与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应计入本人之持股。
105年八月
兆丰金(2886)董监事经理人及大股东持股明细
http://just2.entrust.com.tw/z/zc/zck/zck_2886.djhtm
南山人寿持有 1.85%的兆丰金股票
兆丰若有给大股东无担保授信
应该是违法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