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ngtinyu (江小开)》之铭言:
: (原文删除)
: 我认为应该可以用证券交易法第43-4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第一项准用之。
: 再用第三十二条:前条之公开说明书,其应记载之主要内容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左列各
: 款之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因而所受之损害,应就其所应负责部分与公
: 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 一、发行人及其负责人。
: 二、发行人之职员,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
: 一部者。
: 三、该有价证券之证券承销商。
: 四、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曾在公开说明书
: 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陈述意见者。
: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发行人外,对于未经前项第四款之人签证部
: 分,如能证明已尽相当之注意,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主要内容无虚伪、隐
: 匿情事或对于签证之意见有正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免负赔偿责任;前
: 项第四款之人,如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
: 为真实者,亦同。
: 法条可以上网查,至于公说书虚伪或隐匿,我认为公说书第14页载明公开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之处理方式:时间为条件均成就时,公开收购期间届满日后5个营业日内。但与事实不相符。这说虚伪应该要无疑义吧!
: 公说书第11页,参与应卖之风险,未提及公开收购人违约不履行交割义务的风险。这部分可能可以解读为隐匿。
: 最后,很多人攻击“应卖的人贪心,股价才105(公布收购那天的价格),会有潘仔用128买?”但会计师出具的价格合理意见书就附在公说书里面,这部分如果要说128价格不合理,那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不用负责?使用公说书的?
: 以上是小弟浅见,给大家理性讨论,希望懂证券交易法的高手开示。
: 手机排版请见谅
#1NnNrUpW 提过可以试试看
32条的立法精神是"承销商"对"募集有价证券"交付的"公开说明书"有注意义务
43-4条规定公开收购准用32条
中信虽然只是签股务委任的契约
但扮演的角色类似募集有价证券时的承销商
个人不大相信没有中信帮忙 百尺竿头能自己写出那本公开收购说明书
只是中信签约前想必有对百尺做过一番调查
应能证明已尽相当之注意,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主要内容无虚伪、隐匿情事
不过有句名言 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 试试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