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3662 乐升收购 中信应负之责任

楼主: wangtinyu (江小开)   2016-08-31 11:35:01
※ 引述《nod6k (企鹅)》之铭言:
: 根据”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 公开收购人应委任依法得受托办理股务业务之下列机构负责接受应卖人有......
(原文删除)
我认为应该可以用证券交易法第43-4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第一项准用之。
再用第三十二条:前条之公开说明书,其应记载之主要内容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左列各
款之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因而所受之损害,应就其所应负责部分与公
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发行人及其负责人。
二、发行人之职员,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
一部者。
三、该有价证券之证券承销商。
四、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曾在公开说明书
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陈述意见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发行人外,对于未经前项第四款之人签证部
分,如能证明已尽相当之注意,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主要内容无虚伪、隐
匿情事或对于签证之意见有正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免负赔偿责任;前
项第四款之人,如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
项第四款之人,如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
项第四款之人,如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
项第四款之人,如能证明已经合理调查,并有正当理由确信其签证或意见
为真实者,亦同。
法条可以上网查,至于公说书虚伪或隐匿,我认为公说书第14页载明公开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之处理方式:时间为条件均成就时,公开收购期间届满日后5个营业日内。但与事实不相符。这说虚伪应该要无疑义吧!
公说书第11页,参与应卖之风险,未提及公开收购人违约不履行交割义务的风险。这部分可能可以解读为隐匿。
最后,很多人攻击“应卖的人贪心,股价才105(公布收购那天的价格),会有潘仔用128买?”但会计师出具的价格合理意见书就附在公说书里面,这部分如果要说128价格不合理,那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不用负责?使用公说书的?
以上是小弟浅见,给大家理性讨论,希望懂证券交易法的高手开示。
手机排版请见谅
作者: endlesswaltz (This is 18% !!!)   2016-08-31 11:43:00
如果在美国我还相信有机会 在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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