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盘前跟收盘前试搓挂单取消有刑责?

楼主: cmsisgod (单宁酸)   2016-04-25 12:53:36
刚做完股票回一下文,复习一下证交法顺便骗骗p币 XD
看完t大你的营业员跟你说的内容,我差点没把午餐吐出来。
有意图影响股价处3~10年的刑责并罚款。应该是依照证交法155条的市场操纵行为来看的
我们复习一下
证券交易法155条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在集中交易市场委托买卖或申报买卖,业经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响市场秩序。
在讲违约交割
二、(删除)
已删除
三、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通谋
,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
或出售之相对行为。
这个犯罪主体要有两个人以上所以不可能是你。
四、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义,对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而有影响市
场价格或市场秩序之虞。
主观上要有价格上连续拉抬或压低的意图,客观上要有出现连续拉抬
或压低的价格行为。开盘前挂大单并无连续行为,也不是说你
五、意图造成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交易活络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义,连续委托买卖或申报买卖而相对成交。
开盘前挂大单的确有可能出现活络之表象,但是下面也连续委托买卖或申报买卖
而相对成交,盘前挂单是还没有成交的,懂?
六、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
没有散播的问题
七、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之操纵行为。
最有可能这条了,因为证券交易的犯罪是智慧犯罪,所以有间接影响的可能。但这条是
概括性条文,还必须先证明委托挂单且未成交就有价格操纵之行为
如果连挂单、删单、再挂单、再删单都会被判刑,那也太扯
前项规定,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准用之。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对于善意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之人所受之损害,应负
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于前项准用之。
讲结论:盘前挂大单再取消要判刑??那也太扯
※ 引述《tosay (12333)》之铭言:
: 近日,我的营业员跟我说
: ===
: 交易所最近有公文说盘前或收盘前5分钟有挂大单再取消的情形如被查明有意图影响股价
: 之行为处3~10年的刑责并罚款
: ===
: 所以这是说,如果不能在开盘前跟收盘前挂大单跟取消是吗??
: 可是我找不到这公告
: 有没先进大大解惑的,不要最后大的不抓都抓我们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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