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该不该提前布局准备回流的台商股票?

楼主: satelliter (Morrowind)   2015-09-02 07:33:06
有没有比较有远见的前辈
分析一下那些类股会受益
想提前布局
两岸签租税协议 台湾税收恐损百亿元?财政部澄清
2015/09/01 1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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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亨网记者陈慧菱 台北】
近日报导有关两岸租税协议之资讯交换条文,将使长期派驻大陆之台籍员工需在大陆申报
由台湾给付之薪资所得及缴纳大陆所得税,造成台湾达百亿元之税收损失,并陷台籍员工
于险境。财政部重申,两岸租税协议不仅不会影响台籍员工之薪资所得纳税义务,且可因
两岸重复课税之消除而减少税负,台湾税收不会因此减少。
财政部说明,长期派驻大陆为子公司提供劳务之台湾居住者员工(以下简称台籍员工)取
得的薪资,是在大陆地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属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先依大陆地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课征所得税,在台湾地区,并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24条规定,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的
税额,得于规定限额内自台湾应纳税额中扣抵。
该台籍员工另取得台湾母公司给付的薪资,如果是台湾母公司提供劳务的报酬,属台湾地
区来源所得,仅台湾税捐机关具课税权;如果是大陆子公司提供劳务之报酬,属大陆地区
来源所得,台湾税捐机关仅课征差额,税基虽减少,但台湾母公司亦不得列报该台籍员工
为大陆子公司工作的相关薪资费用,台湾母公司应税盈余增加,影响所及,台湾母公司应
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可分配予台湾母公司股东的股利及该股东应缴纳之所得税额均随之
增加,整体而言,台湾税收并不会减少。
财政部指出,两岸租税协议以国际税约范本(OECD及UN)为蓝本,未改变缔约双方内部税
法规定,亦未改变双方纳税义务人之所得税纳税义务,而是对双方人民及企业从事跨境经
济活动产生之所得原应缴纳之税额提供减免税措施;又长期在大陆工作之台籍员工常同时
具有台湾及大陆居住者身分,其于两岸可能均需就全球所得课税,产生复杂且严重的重复
课税问题,该协议之“破除僵局法则”有助其认定唯一居住者身分,减轻所得税负。如遇
有两岸税捐机关对同一笔薪资的所得来源地认定有不同意见,可依相互协商机制,由双方
中央层级之主管机关(我方财政部及陆方国家税务总局)研商解决,有助解决台籍员工复
杂之两岸重复课税问题。
再者,两岸租税协议之资讯交换条文,较国际税约范本、大陆102个租税协定订定更严谨
更限缩之要件及范围,并明定“四不原则”及“禁止规定”,依据该条文,双方税捐机关
系于纳税义务人依两岸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经选案查核发现逃漏税情形,且所需
课税资讯为对方所有时,才会“个案”请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讯,并非通案或以包里式自动
交换双方所有课税资讯以归户课税。又倘大陆税捐机关个案请求之资讯属台湾居住者之台
湾地区来源所得,我方并无依两岸租税协议提供资讯之义务。
财政部再次强调,两岸租税协议未改变双方内部税法规定,亦未改变双方纳税义务人之所
得税纳税义务,长期派驻大陆之台籍员工透过协议提供之“破除僵局法则”、“相互协商
”,有助解决重复课税问题;最严谨最限缩之资讯交换机制,可保障合法纳税义务人之权
益,不会陷台籍员工于险境,台商反因该协议于两岸负担合宜之税负,提升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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