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为何要废证所税?

楼主: Vett (Vett)   2015-08-19 19:13:56
先说结论 讨论要废证所税跟要调降财团的所得税有什么两样?
坚决反对废证所税 而且要开始对外资课征证所税跟期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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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2年至106年的课税范围为何?
答:
(一)102年至106年个人的下列证券交易所得应核实课征综合所得税:
1.未上市未上柜股票。
2.当年度出售兴柜股票数量合计在10万股以上者。
3.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属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的股票。
(2)属承销取得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数量在1万股以下。
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
(二)其余上市、上柜、兴柜股票交易所得以0计算,形同不课税。
十、107年起的课税范围为何?
答:
(一)107年起个人的下列证券交易所得应课征综合所得税:
1.应核实课税范围
(1)未上市未上柜股票。
(2)当年度出售兴柜股票数量合计在10万股以上者。
(3)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属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的股票。○
2属承销取得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数量在1万股以下。
(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
2.当年度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出售金额合计超过10亿元
(排除核实课税标的及透过信托基金出售之金额)者:
课税方式采“设算为主、核实为辅”,由国税局归户后,就股票出售
超过10亿元之金额部分,另行发单课征1‰所得税。
但纳税义务人亦得于结算申报时选择就股票出售金额全数核实课税。
(二)其余上市、上柜、兴柜股票交易所得以0计算,形同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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