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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凯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相关法令,本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
顾问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处以警告。(金管证投字第1040030438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裁处书
受文者: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4年8月5日
发文字号:金管证投字第1040030438号
受处分人:凯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处受处分人警告。
事实及理由:
一、按“主管机关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
令者,除依本法处罚外,并得视情节之轻重,为下列处分:一、警告。…”为证券投资信
托及顾问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03条第1款所明定。
二、次按“总代理人、销售机构及其经理人或受雇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
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总代理人就下列事项,应于事
实发生日起三日内公告:…十三、其他重大影响投资人权益之事项。…”分别为境外基金
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第13款所明定。
三、受处分人总代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发行之“○○基金”(下称○○ETF)在
台湾原股挂牌交易,○○ETF于104年1月发生大幅溢价之情事,严重影响投资人权益,受
处分人核有下列违反法规之事实:
(一)按受处分人与参与证券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券)所签订“○○基金总代
理人与参与证券商合作契约”第5条第18款规定“参与证券商…为增加市场流动性…得视
市场供需状况赴香港次级市场交易…”,惟受处分人于103年底○○ETF所追踪陆股指数大
幅上涨时期,未善尽注意及忠实义务积极督促○○证券应依前开契约规定赴香港次级市场
交易,以适时增加该基金之库存部位,俾得于未来即时因应集中市场投资人购买之需求,
致○○ETF于104年1月6日由折价转为溢价且幅度达○○%时,○○证券未能即时进行市场
调节,受处分人违反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
(二)○○ETF自104年1月6日至15日期间持续溢价,溢价幅度最高达到○○%,惟受处分
人就该段期间因应市场供需新增相关部位之重大影响投资人权益资讯,未于境外基金资讯
观测站公告,核违反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12条第1项第13款规定。
四、综具前述违规事实,爰依本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处以警告。
法令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3条第1款、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及第12条
第1项第13款。
注意事项:
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
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2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
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
正本:凯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李○○】<略>
副本: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秘书室、主计室、投信投顾组)、中华民国证券
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
主任委员 曾 铭 宗
授权单位主管决行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8 月 5 日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
一档 ETF搞成这样最后只受警告处分,期间自己PD套利,特定
大户优先等等情事好像都没列出来,这就是台湾 ETF的真面目
,恶搞市场拍拍屁股就没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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