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二代健保

楼主: crazybrian (你笨笨所以我装傻)   2015-04-30 17:43:25
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下:
第一类至第四类及第六类保险对象有下列各类所得,应依规定之补充保险
费率计收补充保险费,由扣费义务人于给付时扣取,并于给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险人缴纳。但单次给付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部分及未达一定金
额者,免予扣取:
一、所属投保单位给付全年累计逾当月投保金额四倍部分之奖金。
二、非所属投保单位给付之薪资所得。但第二类被保险人之薪资所得,不
在此限。
三、执行业务收入。但依第二十条规定以执行业务所得为投保金额者之执
行业务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额计算保险费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费义务人因故不及于规定期限内扣缴时,应先行垫缴。
第一项所称一定金额、扣取与缴纳补充保险费之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依所得税法认定原则,以股票法定面额每股10元计算,配股数乘以法定面额10元后,超过
5000元时,需扣缴2%的补充保险费。
EX:
因某甲投资A股公司股票50张(1000股/张),经除权息而配得股票股息1元与股票股利2元,
则某假需扣缴之补充保费为 :
(1)1000(股/张) X 50(张) X 1元 = 50000元 > 5000元,故50000 X 2%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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