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新金声请假处分 财政部具状请求驳回

楼主: maycandy (Sinny)   2014-12-16 15:42:37
1.原文连结(必须检附):
http://ppt.cc/GcZg
2.原文内容:
由于彰银(2801-TW)董事改选争议,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于今(2014)年12月9日受理台新金
控(2887-TW)假处分声请,对此,财政部具状陈述意见,请法院驳回该假处分之声请。
财政部具状内容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94年7月5日新闻稿及7月21日函之客观资料,财政部与台新金控间并无契
约上之法律关系存在。
二、台新金控所主张前2届董监事改选协商,是财政部基于股东间之团结和谐,以利彰银
业务运作而为;本届董事改选,因未能达成协议,故财政部基于维护公股权益考量,透过
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关─股东会,尽力争取彰银董事席次,并尊重股东选择。
本案源于彰银94年间以私募方式发行14亿特别股,目的是为引进策略性投资人提升经营绩
效,因属公开标售,投标人基于己身投资策略而提出合理价格,相信均是着眼于彰银之获
利,并经过审慎之财务评估。
不论得标者是谁,财政部立场一致,均无涉合并议题。本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对台新金控
近日于媒体之相关言论,财政部为维护彰银之企业稳定性,将静候司法公断。
对于财政部的大动作,台新金回应表示,财政部94/7/21公函是透过彰银交给参与“94年
彰银现金增资案”之投标人(包括淡马钖、兆丰金控及台新金控等)。财政部以当时彰银
最大股东身分于该公函中承诺:移转彰银经营权给得标人,并同意支持得标人取得15席董
事中之8席及5席监察人中之3席(即董监皆过半数)。台新金控以最高价竞标而成为得标
人并取得彰银最大股东身分时,依法即与成为第二大股东之财政部就94/7/5公告及94/7/2
1公函之内容成立股东协议。依法律规定,股东协议不是要式契约,故财政部与台新金控
不必于同一书面上签署。
台新金进一步指出,财政部以台新金控历年已获高额股息,做为其取得彰银4普2独并抢回
彰银经营权的理由,显然误解法律,且悖离众所周知之投资与财务观念。
台新金强调,事实上,财政部于94年、97年及100年等连续三届彰银董监改选时,亦均践
行股东协议而支持台新金控取得过半数董事及过半数监察人。财政部在台新金控缴交365.
68亿元股款且主导经营彰银9年之后,毫无正当理由,突然背弃股东协议,自非合法。
台新金表示,财政部以12%之股权,却为抢夺经营权,而先指示台银、中小企银、土银、
合库等公股行库持续在集中交易市场买入彰银股权,再以公权力强力主导而争取委托书高
达18%(足可当选3席董事),最终果然如愿夺取彰银之经营权。此为财政部数月以来所公
开承认之事实。财政部于违约强取4席普董及2席独董后,竟诿称“小股东有危机意识”,
显示临时为推卸法律责任之空言。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
1.与得标人无关系?
备1.“本次” 本次改选? 本次增资行为?
作者: loomissayles (卢米斯赛勒斯)   2014-12-16 18:22:00
哈 拿鸿海和夏普来比...直接被楼上打脸~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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