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ank760417 (法兰克)》之铭言:
: 公司法第241条内容为:“公司无亏损者,得依前条规定股东会决议之方法,将法定盈余
: 公积及下列资本公积之全部或一部,按股东原有股份之比例发给新股或现金:一、超过票
: 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额。二、受领赠与之所得。前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于前项准
: 用之。以法定盈余公积发给新股或现金者,以该项公积超过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五之部
: 分为限。”
: 想请问的是说,是不是除了法定盈余公积以外,还有资本公积的一部分可以当作股利
: 分配呢,因为我看群创的法定盈余公积才23亿(2014Q1),股本有990亿左右,2014年怎
: 么可以发放现金股利呢? 想请问大家,应该要怎么看呢?
: 谢谢
因为你看错科目
案 由 二:拟以资本公积发放现金案,谨 提请审议。(董事会提)
说 明:一、本公司拟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将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
得溢额之资本公积新台币 1,266,944,445 元,按分配基准日股东名簿
记载之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发现金新台币 0.14 元。
二、本案资本公积配发现金将并同股东现金股利每股配发新台币 0.01 元,
合计每股配发现金新台币 0.15 元,现金配发计算至元为止,元以下
舍去,配发不足 1 元之畸零款,授权董事长洽特定人全权处理之。
现金股利分别来自于未分配盈余和资本公积-发行溢价,并非
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因此并非受该条后段所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