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NCC查蒋国梁案 台湾大如擅调通联可判5年

楼主: Jerry (中肛j 的 野望)   2014-09-15 18:01:44
1.原文连结: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26226
2.内容:NCC查蒋国梁案 台湾大如擅调通联可判5年 2014-09-14
报导:陈鸿伟、张怡文 摄影:李安邦 图片:中国时报系 编辑:张富杰
蒋国梁跨海再爆料,指前老板蔡明忠下令台湾大法务调出通联纪录一事,引发各界强烈关
注。负责国内通讯主管机关NCC即证实,已去电要求台湾大提出报告;电信业者如有违法
行为,依电信法最重可处5年徒刑。
针对蒋国梁拿出电话通联纪录,1;33指控蔡明忠下令台湾大调通联一事,NCC(国家通讯传播
委员会)发言人虞孝成表示,NCC已去打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台湾大表示并无不法情事,
同时要求台湾大正式提出报告,以说明蒋国梁之相关指控事项。
民众调通联,要凭双证件
至于NCC是否会主动调查身为通讯业者的蔡明忠,利用职务私调通联是否属实?虞孝成则
表示,电信法第七条对电信业者有严格的规范,如有涉及违法相关规定事项,最重处5年
有期徒刑。对一般个人的通讯资料,要本人凭双证件才能调件,否则都属违法。NCC依法
有据下才会进行调查,不是凭报导就做判断。
 据NCC方面说明,对电信业者的相关规范,在电信法等都有明确规范,个人通话纪录只
能当事人凭证件调阅,而通话内容则只能司法单位依规定办理监听,由于相关规范相关严
格,如触犯都有明确刑责,并非行政裁罚而已,所以业者都明白私调通联纪录,要冒的风
险相当大,一但被查出具体犯罪行为,刑期不低。
 蒋国梁爆料指称,当年竹商银内线交易案中,台湾大哥大涉嫌擅自调阅通联,以利员工
在应对检调时,如何自圆其说,检调表示,一般侦办案件,调阅通联有一定的申请程序,
如果台湾大真的擅自调动,可能触犯“个人资料保护法”和“职务泄密罪”,最重可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员警私下调,被移送法办
 检警指出,通讯业者对手机使用者的所有通联,除非本人申请,外人不能轻易调阅,以
检警办案来说,必须先将侦查报告送交上级,批准之后,再透过认证,进入机密等级的电
讯网站,依手机门号,向电信业者要求调阅当事人的通联,一般老百姓除了自己的门号,
根本也不可能有管道去调阅别人的通联。
 之前就有员警受朋友请托,明明不是办案需要,却私下调阅民众的通联纪录,由于相关
的调阅资料都有登录,员警最后被查出来,结果吃上官司,日前《壹周刊》就发生出钱找
征信业者,勾结员警违法调阅名人隋棠、郭泰源、谢长廷等人的个资和通联,最后业者被
依泄密、个人资料保护法送办。
 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4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而对
于个人资料档案,为非法输出…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个人资料档案之正确,致生损害于
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
泄监听讯息,黄世铭下台
 刑法316条有关职务泄密罪的罚则:医师、律师、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
此等职务之人,无故泄漏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万元以下罚金。
法界人士表示,国内目前对于个资的保护十分重视,连检察总长黄世铭,都因为这方面处
理有瑕疵,结果黯然下台,“如果电信业者这么大胆,将内部的通联擅自调出,还拿给涉
案当事人,做为侦讯攻防用,实在太嚣张了!”
来函照登
台湾大澄清,在《周刊王》第二期P.18,刊登蒋国梁提供之通联纪录,并非出自台湾大,
该通联纪录内容与台湾大制式的通联纪录字段编排名称、顺序等格式均不相符;且台湾大
通联纪录之通话对象仅会显示门号,绝不可能出现人名或公司名称。蒋国梁提供周刊王的
通联纪录上“对象栏”,不仅出现人名及公司名称,甚至还显示“司机”、“住家”等文
字,可见该通联绝非台湾大所提供,与台湾大无涉。
蒋国梁:公开内情结局逆转
蒋国梁:“本事实重点是我是否知悉及何时知悉合并案,刊载的通联记录是检调调查报告
,查证我是否有和大董(蔡明忠)会面。但在检调询问前,台湾大已经调出了相关通联,
指导我在应讯时该如何问答。检调以大董2006年9月21日一通电话认定我知悉。电话中也
未提及价格,实属草率。而此认定,让所有听风声的‘跟单’变成了内线交易。我一开始
就在公司授意下,选择不辩白,后来离开台湾,也没机会说明。如果我公开9月19日与大
董的会面及后面的动作,本案的结局将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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