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非法投顾经营业务法条

楼主: zennez (ZENNEZ)   2014-08-26 19:29:05
刚刚无聊 在网络上搜寻
非法投顾经营业务 好像最重可判一百万以上 五千万以下罚款
感觉案例二好像目前蛮多都是走这种模式
都不怕被抓吗?
还是其实算灰色地带?
如果有合法依据 我看股版一堆人都跳下去做了 超好赚
股版版友嘴砲能力应该不输一些台面上蓝玉踢爆的对象
案例二:赵教授工作室案(台湾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3817号)
案例事实:赵○○,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私设“赵教授工作室”,以其自创之“波
形抽象领先指标于股市股性之分析与运用”理论,透过大○○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市资
讯系统中之“交流园地”,从事股市分析解盘工作之投资顾问事业,并召收判读班及函授
班学员,判读班每人一期(十三周)收费一万五千元,老学员则减收一千元,另函授班每
人一周七千五百元至八千元。
类型五:巧立名目型
系指行为人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惟却表示其所经营之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非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而属其他合法之业务
案例一:俞○○案(最高法院79年上字第1287号)
案例事实:俞○○于报纸未经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以俞○○或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筹备处)名义,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其经营方式:采专户方式,由客户与俞○○
签立合伙契约书,客户入会时必须出资五十万元,由俞○○自行在台湾证券交易市场依法
公开买卖股票,全权经营买卖,保管及交割,客户并不参与,所得利润由俞○○抽取百分
之三十为服务费,如有亏损,由俞○○全额理赔。
采配合户方式,由客户与俞○○签立合伙契约书,客户自行向合法之证券公司开立户头
,配合俞○○操作,金额至少一百万元,由俞○○全权处理股票之买卖,而由客户自行保
管股票及交割,所得利润由俞○○抽取百分之三十图利,如有亏损亦由俞○○全数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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