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阿鼻的简短声明

楼主: realatlantis (Paul)   2014-07-20 20:31:25
※ 引述《Ting1024 (无)》之铭言:
: 单纯看阿鼻的契约, 应单纯属民事借贷关系,
银行法第29条, 第29-1条, 第125条
结论:
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以借款
、收受投资、使加入为股东或其他名义,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而
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报酬者,以收受存款论。违反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
你真的很爱不懂装懂耶...
楼主: realatlantis (Paul)   2014-07-20 20:34:00
看有没有要跟银行抢生意~~如果有的话~可能就犯法利息给的比银行还高~就是想跟银行抢生意~!其实这种法律就是在保障银行(保护投资人应该是顺便)双方同意 跟有没违法 不冲突阿...跟13岁以下XX 双方同意 就不违法吗? 帮人自杀 双方同意 就不违法吗?我不是学法律的 但就我看法律条文是这样子 上面有推上面那篇有人推文算年息 就看那年息 高不高 合不合常理了我这篇只有讲“收受存款”而已~应该无关重利罪啥的..29-1条 有说 以借款....或其他名义 所以重点不在用什么名义 而在 你实际上有没有做相当于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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