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6 协益电子 103/07/11 接获前董事长吴俊良案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二审)说明
主旨 接获前董事长吴俊良案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二审)说明
符合条款 第 2 款 事实发生日 103/07/11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法院名称、处分机关及相关文书案号:
法律事件之当事人:吴俊良
法院名称:台湾高等法院
相关文书案号:100年度金上重诉字第55号
2.事实发生日:103/07/11
3.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本公司接获台湾高等法院对前董事长吴俊良案之判决书,重点说明如下:
3.1 原判决关于吴俊良部分撤销。吴俊良共同犯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2项之背信罪,处
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应于判决确定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贰仟万
元。
3.2 上揭违反证券交易法之特别背信行为之不法犯罪所得总额合计为新台币5亿3,610万
9,792元及美金2,308万3,854元。
4.处理过程:本案仍可上诉,本公司将依诉讼进度,届时另行说明之。
5.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目前本公司财务及业务一切营运正常。
6.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视检察官或被告是否上诉。
7.其他应叙明事项:有关本公司之资讯,请依公开资讯观测站所公告之资讯为主。
6/30公司澄清媒体报导,之后就进入盘整,7/11正式公布收到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