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标的] 3022威强电 营收

楼主: lonefire (茫然)   2014-04-04 12:17:18
※ 引述《IanLi (IanLi)》之铭言:
: 目前本案最神奇的地方是更正了综合损益表中的营收与成本
: 将原先增列的营收与成本冲销
: 但神奇的是并未相对应的公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调整
: 也就是说这些成本流动只在期中发生
: 并不影响每季各期期末
: 换句话说
: 若有存货
: 必须在期初进货而在期末全部销完或进行销退
: 因而不影响期末存货金额
: 而收入/费用也必须在期中完成收付
: 而不影响期末的应收应付金额
: 有哪位高手知道如何在何种情况之下会只影响综合损益表
: 而对现金流量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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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公告主要是更正以前发布过的营收资讯,
版主所说影响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的部分,
在会计师查核报告时已经调整过过了,但没在会计师意见里特别提出。
应该不是公司在公告要提到的部分~
而且没去调整102Q3的数字,
所以不会动到版主所说的情况。
不过新闻有提到该子公司102年6月就有营运了,
照理说应该会动到7~9月的数字,
也会有可能影响到102Q3的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分类,
但依照"证劵交易法施行细则"第六项重编报表的规定,
看起来是可以不用重编的。
依本法第三十六条所公告并申报之财务报告,未依有关法令编制而应予更
正者,应照主管机关所定期限自行更正,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二、合并财务报告有下列情事之ㄧ,应重编财务报告,并重行公告:
(一)更正综合损益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原决算营业收
入净额百分之ㄧ点五者。
(二)更正资产负债表个别项目(不含重分类)金额在新台币三千万元以
上,且达原决算总资产金额百分之三者。
三、更正综合损益,或资产负债表个别项目(不含重分类)金额未达前二
款规定标准者,得不重编财务报告,并应列为保留盈余、其他综合损
益或资产负债表个别项目之更正数,且于主管机关指定网站进行更正

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重行公告时,应扼要说明更正理由及与前次公
告之主要差异处。
公司也没去重编102Q3的报告,
就不会看到对于资产负债表跟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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