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日月光排污案 起诉厂长等5人

楼主: IMF (国际货币基金会)   2014-01-06 20:24:22
1.原文连结:http://www.ksc.moj.gov.tw/mp021.html
2.内容:
日月光公司排放毒废水案侦查终结
10 月1 日排放毒废水案起诉日月光公司及厂务处长等人
10 月5 日未经许可以海放管线排放部分不起诉处分
日月光公司于民国102 年10 月1 日排放5194 吨含镍(逾24.1 公斤)、铜(逾14 公
斤)之有毒废水部分,以涉犯刑法流放毒物罪及废弃物清理法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等
罪嫌,对日月光公司及K1 厂至K15 厂厂务处长苏炳硕(在押)、废水组主任蔡奇勋、废
水组专案工程师何登阳、废水组工程师游志贤、刘威呈等提起公诉,此部分对负责人张虔
生、行政副总林显堂为不起诉处分。另日月光公司于102年10 月5 日未经许可以海放管排
放废水部分,就相关涉案人张虔生、林显堂、苏炳硕、蔡奇勋、何登阳、游志贤、刘威呈
等人为不起诉处分。
高雄地检署于102 年12 月10 日媒体披露楠梓后劲溪疑遭排放有毒废水后,立即分案
调查日月光公司K7 厂涉嫌排放废水案件,并由国土环保专组主任检察官刘河山指派检察
官吴明骏、陈秉志侦办此案,陆续于11 日、12 日调取相关排放废水稽查纪录、勘验并采
集汇流口等处检体送验、传讯日月光公司相关人员及废水处理与设备厂商了解废水排放流
程及相关设备之操作流程,于12 日传讯日月光公司废水处理操作人员后以新台币(下同)
50 万元至70 万元不等交保。另因发现日月光公司K7 厂有未经许可自海洋放流管排放之
情事,在放流管处、阴井口、楠梓加工出口区加压站、梓官区之海洋排放管制中心出海口
等4 处采取水体、底泥等检体,以检验确认日月光公司所私设之排放管所排放之物为何种
废水及其成分。继之检察官于13 日传唤日月光公司厂务处处长苏炳硕、经理颜俊明、废
水组主任蔡奇勋等3 人到庭,厂务处处长苏炳硕于14 日深夜经检察官讯后,向法院声请
羁押禁见获准。检察官于14 日中午以犯罪嫌疑人身份传讯主管日月光公司人力资源处、
厂务处之副总经理林显堂到署说明,讯后以500 万元交保。主任检察官刘河山旋于15 日
上午10 时许,指派检察官吴明骏、陈秉志、谢肇晶、张志杰、林俊杰、陈怡利、林志祐
、王建中等8 名检察官,持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指挥检察事务官、环保警察
队警员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科侦组资讯警察等逾50名人力,同步在日月光公
司K1、K7、K9、K10、K11等5厂区等各相关人员办公处所执行搜索,查扣与本案排放有毒
废水、废水处理设施、私设排放管等相关档案卷宗、电磁纪录、手机等物,进一步厘清真
相及确认本案所牵涉之日月光公司人员层级。陆续提讯在押厂务处处长苏炳硕与副总经理
林显堂对质,并传唤负责人张虔生、集团营运长吴田玉、高雄区总经理罗瑞荣到案厘清涉
案层级。
经本署检察官密集蒐证、传讯相关涉案人及送验采样检体后,认定日月光公司于102
年10月1日所排放之有毒废水及污泥,被告苏炳硕等人知悉日月光公司K7厂制成所产生之
废水、污泥含有镍、铜等有害健康之重金属,该等含有重金属之废水、污泥须透过K7厂之
污水处理系统,如仅在废水处理流程后端之中和池(V9)、放流池(V10)内添加液碱调
整PH值,并无法达到处理、沉淀重金属之作用,讵料因汉华水处理公司作业疏失造成2.4
吨盐酸溢流至废水处理系统酸碱中和池(V3)内,造成废水PH值急遽下降呈现强酸状态,
渠等知悉上情后,竟仍未依日月光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之紧急应变方法,将废水回抽至
K7厂酸碱中和池进行处理,至同日22时许致使高达5194吨废水至后劲溪内,严重影响后劲
溪之整体生态环境及其流域之农田、鱼塭致生公共危险。依据日月光公司内部订立之
“紧急或重大状况分类与通报层级表”,被告林显堂并未接获通报,此业据颜俊明、苏炳
硕、何登阳、蔡奇勋证述属实,并有搜索扣押K10厂(林显堂办公处所)监视录影勘验资
料、林显堂等人私人手机、公务手机通联纪录,及12月15日搜索扣得日月光公司电磁纪录
未发现能证明林显堂于102年10月1日即知悉K7厂发生前揭异常状况之电子邮件或档案存在
,故此部分对被告林显堂为不起诉处分。
又日月光公司系一具有相当规模之全球化集团,分层负责细腻,且日月光公司之行政
副总林显堂、总经理罗瑞荣及营运长吴田玉均系10月1日事件结束后,才知悉该情,且质
之证人林显堂、罗瑞荣等均证称:渠等于知悉后,并未立即向上层报等语,则既被告张虔
生下辖之营运长、总经理及行政副总均系事后始知悉,更未即刻向被告张虔生报告,是被
告张虔生辩称其系于12月9日才知道该事等语,堪认非属子虚,足认被告张虔生就102年
10月1日之有害废水、污泥排放,并未于事件进行中即已知悉,而系事后知悉,自无从课
以相关刑事责任。然纵然本件尚难追诉被告张虔生相关刑事责任,然其是否应承担相关行
政、社会及道德责任,自宜由行政机关及舆论评价。且经历本件事件后,倘被告张虔生及
日月光公司仍不知反省,复秉持“因天下之力以生日月光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日月光之
费”之心态,则渠等即应以“永某氏之鼠”为鉴,须知,世间岂有长久饱食无祸之理!
至日月光公司于102年10月5日,未经许可,以海放管排放废水部分,检察官于102年
12月13日,在K7厂海放管线内所残留之废水进行采样,检验结果均符合放流水标准,并无
任何数值呈现超标状态,自难论以刑法放流毒物罪或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之罪责。另扣案
日月光公司内部电子邮件(标题:10/5废水设备运作操表记录)内容,可悉K7厂于10月5
日当天污泥实际产生量与管制量相符,尚无任何属有害事业废弃物之污泥随废水排放之情
形存在,亦难迳以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之罪,对被告等人相绳。该公司未经许可而排放之
行为,仅为行政裁罚之范畴,而属高雄市政府环保局行政监督之权限,宜由高雄市政府环
保局依法研处。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日月光高层确定可以在刑事责任上全身而退,该公司又因为
外资疯狂护盘,在死里逃生的情况之下,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检方虽以“永某氏之鼠”讥讽,但对于该公司却是不痛不
养,今后高通等大厂仍会持续向该厂下单,日后台湾渐渐地
会淡忘了这一件事,而该厂仍可以赚进大把钞票,继续养小
三小四小五小六小七等等,Stock 板板民也会继续追逐该厂
股票且完全不在乎以前发生过这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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