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test5Z0严重影响test520名誉

楼主: billway1227 (给我O棒)   2014-01-06 00:36:53
如题
刑法第三百壹拾条规定:
意图散布于众,
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因此,毁谤罪之成立,在于“散布于众”之意图,而指摘或传述不实事实,亦即欲将损人
名誉之事实,
传播使大众知悉。所谓“散布于众”意图,系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散布之意图,
包括向新闻媒体或某些人公布。
而纵使所传述之事实,尚未达众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事责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回复名誉措施(如登报道歉)及精神抚慰金。
在网络上诽谤他人
在网络上之BBS讨论区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当然也有构成诽谤罪之可能,实务上台湾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决认为“资讯网虽须经注册才能进入,但该网站要属对申请注册
之特定多数人开放使用,被告在该网站之张贴辱骂告诉人之文字,进入该信区之特定多数
人均可浏览观看而知悉其内容,故仍属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公然情形,诽谤罪公然为成
立要件。其罪责之成立”。
言论自由保障并没有因为“匿名”就享有言论免责权。
网络里代号暱称或者是ID
都视为代表行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转录自辰华法律事务所
作者: flydragon198 (Richard)   2014-01-06 05:13:00
是刑法第310条,不是刑法第301条,你一开始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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