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技术入股课税 财部将发解释令

楼主: iloveangel (最愛天使帝國IV)   2013-06-03 12:33:34
1.原文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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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
工商时报【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行政院列为振兴景气方案之一的技术入股课税合理化,财政部最快本周发布解释令,针对
个人以技术作价入股新创或既有事业,将给予租税诱因,由出资的政府机关专业认定研发
成本,最高可全额认列,有利为个人以技术入股,须在当年度课税解套,也可望为专利技
术上市助一臂之力。
为引导国内企业走向创新经济,财政部将大幅放宽个人技术作价入股的成本认定原则,开
放由出资补助的政府单位,核实并从宽认定个人开发新技术的成本,最高可全额认列;换
言之,个人在技术入股的当下,最高可获免税待遇。
财政部官员强调,这次放宽是为帮助新创企业取得关键技术,而在现行课税机制内给予租
税诱因,为技术上市的最后一哩路解除障碍,因此目前的上市柜企业并不适用。
另外,出资补助单位在审核成本时,也必须透过审查会机制来认定,由外部专业人士严格
把关,避免政府资源的浪费。
技术入股课税议题,早在2003年即引发极大的争议。对于个人以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取得的
企业股权,财政部以“财产转让”的角度来看待,将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比照其他投资的
作价方式。
例如固定资产、其他公司股票等,必须在作价投资的时点,就必须缴交所得税。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这类自力研发而非移转购买的新技术,在抵充出资股款时,技术拥有
人必须按作价抵充出资股款的70%课税,并以财产交易所得的形式,并入当年度所得,以
5%至40%不等的税率,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君以技术作价取得100万股技术股股票,由于台湾实施股票面额制,以每股
10元计算,甲君取得的技术股所得为1000万元。
财政部规定技术拥有人在提不出成本凭证的情况下,得以30%认列为成本,因此甲君的财
产交易所得为700万元,若以综所税最高级距来计算,甲君要缴280万元所得税。
站在技术拥有人的角度,因技术股无法即时转换成现金,就必须先缴税,即使有意将专利
技术透过技术股方式,移转给新创企业,但随之而来的高额税负,也令人望之却步,发明
人缺乏诱因不愿释出技术,也造成新创产业不易发展的窘境。
因此,财政部决定为技术入股课税解套,放宽技术入股的成本认定,不受税法30%上限的
规定,经政府补助单位审核,最高可全额认列为成本,免除“未上市、先缴税”的疑虑。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
是技术入股还是技术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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