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要做猜测也先思考去佐证,不然永远不会进步。
注意:本文讨论基础为境内黄金存摺不对境外黄金存摺商品表示看法*
担保部分有公告可查讯:
有关黄金存摺“代销行”及流动性报导事宜与事实不符处之澄清说明
台湾银行新闻稿 100年8月2日
有关部分媒体报导该行黄金存摺业务未来恐有流动性压力
及部分银行为该行黄金存摺代销行之说法与事实有所出入,特
说明如下:
黄金存摺为银行与客户间之黄金买卖及保管关系,属于保管业
务之一,与存款性质不同,该行办理黄金存摺业务均按规定持
有十足黄金准备,并无流动性压力存在之问题。且客户就其所
持有黄金存摺内所保管之黄金,除转换提领现货外,亦可选择
直接卖出,款项即时入帐,其流动性较股票等商品更高。
目前国内多家办理黄金存摺之银行,均系自行与其客户进行买
卖,惟透过该行抛补黄金,可达较大之经济规模,而获得较优
惠的价格,实质回馈国内客户;该行同时与国际多家造市等级
、信誉卓著之黄金银行交易,不仅有效降低黄金买卖之成本,
更可分散风险,有利于业务之稳健经营。倘个别银行自行至国
际市场交易,因规模太小,不利于获得较低价格,恐不符成本
效益。
黄金现货业务本大利薄,且商品发展已趋成熟,同质性高,此
皆为黄金现货业务之特性。
该行向本诚信、稳健之态度服务客户,以谋求双赢之利益。
联络人:贵金属部经理 张武仁 电话:(02)2349-4760
手机:0933-123087
服务专线:(02)2349-4506
Ref: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4022&ctNode=407
函释部分:
摘要:
银行办理黄金业务之原则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文日期: 85/07/04
发文文号: 台财融 字第 85529210 号函
主 旨:规定银行办理黄金业务之原则并检讨本部八十二年
九月二十三日台财融第八二二二一二六八九号函,
请查照。
说 明:一 银行办理黄金业务,以左列商品为限:
(一) 黄金条块。
(二) 经我国、外国政府及国际间以政府或相关组
织为其成员之机构所发
行之金币,惟大陆地区发行者除外。
二 本函所称黄金业务,包括:
(一) 黄金自营买卖。
(二) 黄金买卖之行纪、居间、代理。
(三) 黄金保管业务。
三 银行申请办理黄金业务,应检送营业计画书向
本部申请,营业计画书至少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 办理业务之缘起。
(二) 业务内容。
(三) 作业程序及权责划分。
(四) 办理业务部门、人员配置与管理。
(五) 内部管理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
2 内部稽核制度。
3 会计制度。
四 有关黄金买卖之交割应以现款、现货为之。
五 银行办理黄金保管业务,应掣发不可转让之记
名凭证交付客户,并不得挪用受客户委托保管
之黄金。
六 银行办理黄金业务之交易、交割及保管人员不
得相互兼任,并应指定专人负责风险之评估与
监督。
七 银行办理黄金业务得持有黄金之限额,应经董
事会决议,并定期依市价办理评估。
八 银行办理黄金业务得就受客户委托保管之黄金
委托国际知名之银行或金商保管。
九 银行办理黄金之组合业务,若涉及期货、选择
权或保证金交易,应依据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
十八日台财融第八一一二一九八四三号函有关
金融机构申请新种金融业务之规定办理。
一○银行办理业务涉及白金、白银者,比照本原则
办理。
一一本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财融第八二二二
一二六八九号函“关于银行办理黄金存款业务
,除应提存百分之百黄金准备外,本部将就各
银行提送之营业计画书逐案审核”部分文字规
定停止适用。
相关法条: 银行法 第 3 条 ( 84/06/29 )
资料来源: 金融业务参考资料 85 年 9 月号 第 57-5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