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请问财报公告时间

楼主: IanLi (IanLi)   2013-04-02 00:44:19
※ 引述《appn (雨过天青)》之铭言:
: 今天应该是年报公告的最后一天
: 但好像很多兴柜公司都还没有公告101年年报
: 请问是因为兴柜公司可以比较晚公告
: 还是单纯这些公司没交年报
: 应该不可能吧XD
行政函释:
发文单位: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金管证审字第1000055872号
发文日期: 民国 100 年 11 月 11 日
资料来源: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
行政院公报 17 卷 219 期
36018-36019 页
证券暨期货月刊 第 29 卷 12 期
101-103 页
金融业务参考资料 101年 1 月号
45-46 页
相关法条: 证券交易法 第 36 条(99.11.24 版)
要  旨:
上市上柜之金融控股公司所属之公开发行银行、保险及证券子公司,应依
证券交易法第 36 条第 1 项规定公告并申报第 1、3 季财务报告。未上
市上柜之公开发行公司或兴柜股票公司,不适用前揭规定,应于每会计年
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公告并申报年度财务报告
(原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91.12.31 台财证六字第 0910006432
号令废止)
全文内容:一、依据“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二、未上市、未上柜之公开发行公司及兴柜股票公司,除本会另有规定者
外,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公告并申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之年度财务报告,不适用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项第一款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告申报之规定。
三、除已上市、已上柜之金融控股公司所属之公开发行银行、保险及证券
子公司外,未上市、未上柜之公开发行公司及兴柜股票公司得免依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公告并申报第一季、第三季财务报
告。
四、公开发行公司如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无法如期公告申报各期财务报告
时,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于事实发生后之次日即日起算十
五日内且于公告申报期限届至前,检具无法如期公告申报理由及证明
资料与拟展延之期限向本会申请核准,申请延长期限以一个月为限,
必要时,得延长之:
(一)遭受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地震、水灾等天然灾害)者。
(二)财务报告期间结束日后,公开发行之金融机构经本会依法指派接管
者。申请时除应叙明理由外,并应经签证会计师出具评估意见。
(三)财务报告期间结束日后,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经本会处以停业处分
致未及变更继任签证会计师者。
五、上市、上柜及兴柜股票公司经本会核准,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会计
年度开始日起提前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者,依本会一百年七月七日修正
发布“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编制一百零一年各期合并财务
报告,其第一季、第三季期中合并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核阅,并应于
会计年度第一季、第三季各季终了日一个月内公告申报;半年度合并
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并应于半
年度营业终了日后二个月内公告申报,惟均可延长十五日。
六、公开发行公司倘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进入清算程序、进入
破产程序或受法院宣告破产者,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
理公告及申报事宜。
七、依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公告、申报事项及第三项之年报,
有价证券已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应以抄本送财团法人中华民国
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供公众阅览。
八、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前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九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财证六字第○九一○○○六四三二号令自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废止。
九、另前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八十三年八月四日(八三)台财证
(六)字第○一四六八号函、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八二)台财证(
六)字第○一六八○号函,依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证审字第 100
00558721 号函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停止适用。
Ref:http://www.se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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