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请注意言论适法性问题

楼主: IanLi (IanLi)   2013-01-17 11:32:20
最近听到有些板友讨论,为何板上发文那么多规定?常会被删
文?
没错,言论是自由的但消极面要求合乎适法性,证券市场是高
度监理受管制的场合,对各种禁止行为有表列于法条中,请参
阅证券交易法第 155条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
管理规则15和16条。
对自身言论检视有无疑虑并改善,有时不是不罚只是没人检举
,但不要遇到之后再说早知如此悔不当初。
条文引用如下:
证券交易法
民国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第155条 (罚则第171条)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为:
  一、在集中交易市场委托买卖或申报买卖,业经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响市场秩
序。
  二、(删除)
  三、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
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行为。
  四、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对
该有价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
  五、意图造成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交易活络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义,连续
委托买卖或申报买卖而相对成交。
  六、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
  七、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之操纵行为。
   前项规定,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准用之。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对于善意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之人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责
任。
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于前项准用之。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
民国 101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15条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业务人员或其他受雇人应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
  前项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诈欺、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式签订委任契约。
  二、代理他人从事有价证券投资或证券相关商品交易行为。
  三、与客户为投资有价证券收益共享或损失分担之约定。
  四、买卖该事业推介予投资人相同之有价证券。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境外基金,不
在此限。
  五、为虚伪、欺罔、谩骂或其他显著有违事实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六、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有价证券,或为借贷款项、有价证券之居间情事。
  七、保管或挪用客户之有价证券、款项、印鉴或存摺。
  八、意图利用对客户之投资研究分析建议、发行之出版品或举办之讲习,谋求自己、
其他客户或第三人利益之行为。
  九、非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客户委任事项及其他职务所获悉之秘密。
  十、同意或默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或业务人员名义执行业务。
  十一、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传送无合理分析基础或根据之建议买卖讯息。
  十二、于公开场所或广播、电视以外之传播媒体,对不特定人就个别有价证券未来之
价位作研判预测,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据对个别有价证券之买卖进行推介。
  十三、藉卜筮或怪力乱神等方式,为投资人作投资分析。
  十四、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鼓动或诱使他人拒绝履行证券投资买卖之交割义务
、为抗争或其他扰乱交易市场秩序之行为。
  十五、利用非专职人员招揽客户或给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六、以非真实姓名(化名)从事证券投资分析活动或其他业务行为。
  十七、以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为赠品。
  十八、于非登记之营业处所经营业务。
  十九、其他违反证券暨期货管理法令或经本会规定不得为之行为。
第16条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业务人员或其他受雇人,
从事业务广告及公开举办证券投资分析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于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分析节目,违反第十五条规定。
  二、为招揽客户,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诱使投资人参加证券投资分析活动。
  三、对所提供证券投资服务之绩效、内容或方法无任何证据时,于广告中表示较其他
业者为优。
  四、于广告中仅揭示对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项,或有其他过度宣传之内容。
  五、未取得核准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而为使人误信其有办理该项业务之广告。
  六、为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之表示。
  七、于传播媒体从事投资分析之同时,有招揽客户之广告行为。
  八、涉有利益冲突、诈欺、虚伪不实或意图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之行为。
  九、涉有个别有价证券未来价位研判预测。
  十、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柜台买卖成交系统交易时间及前后一小时内,在广播
或电视媒体,对不特定人就个别有价证券之买卖进行推介或劝诱。
  十一、于前款所定时间外,在广播或电视媒体,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据,对不特定人
就个别有价证券之产业或公司财务、业务资讯提供分析意见,或就个别有价证
券之买卖进行推介。
  十二、对证券市场之行情研判、市场分析及产业趋势,未列合理研判依据。
  十三、以主力外围、集团炒作、内线消息或其他不正当或违反法令之内容,作为招揽
之诉求及推介个别有价证券之依据。
  十四、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过去绩效或其他易使人认为确可获利之类似文字或
表示。
  十五、为推广业务所制发之书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记名称、地址、电话及营业执照字
号。
  十六、以业务人员或内部研究单位等非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名义,举办证券投资分析活
动、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
  十七、违反同业公会订定广告及促销活动之自律规范。
  前项第十七款之自律规范,由同业公会拟订,申报本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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