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讨论,我的主要想法是,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真的不能混为一谈
虚拟商品的优势其实在于无限复制性,也就是说厂商除了开发费用,后续产品的生产费用
趋近于零,复制程式码本身是没什么成本可言的,但相对来说,像游戏这种东西也会卖得
相对便宜,相对于什么跑车、音响之流,可说是"廉价娱乐",在这种不论生产者还是消费
者,复制商品都没啥成本的事情上面还要计较二手商品的那点费用,实在是没必要。
回到判决合理性上面,就像前面人说过的,今天一个问题在于,Steam贩售的不只是商品,
还包含连带的服务,今天某A玩家在Steam上买了Steam游戏,玩过之后想转卖,而出手给了
B玩家。
那问题来了,B玩家从某A玩家手上买,他有付给Steam一毛钱吗?没有的话,为啥Steam要提
供玩家服务?也就是说,用实体商品的概念来说的话,那Steam不提供商品本身以外的那些
服务,比如云端储存、游戏评价...etc.,给二手用户,是不是合理的呢?你可以买Steam
二手商品,但Steam没必要提供二手使用者除了游戏下载以外的任何服务,那这样的判决真
的有什么实质意义吗?
当然某些人会觉得说,既然你可以提供A玩家无限期的服务,当A玩家转让他的游戏给B玩家
的时候,看作是连带把这些服务也转给了B玩家有何不可?但是从公司营运的角度,这等于
是无限延长了A玩家的使用寿命,尤其如果还有遗产继承的问题,那也就是说你买一次商品
,Steam就得提供一次无限期的服务....这种判决我认为就是无限地把成本丢给公司行号..
.算是最没技术的作法,很多台湾法律也是这样蛮干(不过台湾主要是立法层面),结果就是
给一堆企业造成麻烦...
当然,或许这样子Steam也有得赚没错,毕竟新时代的网络越来越价格低廉,而一个人再怎
么会使用Steam服务,他的时间总也是有限的,只是我实在认为欧盟这个判决是在给软件公
司添麻烦,不只是Steam,还有那些开发商,也要因为二手市场的存在调整自己的销售策略
,甚至严重一点,还得在自己的程式码里面添砖加瓦来应对二手市场可能造成的其他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