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帮友人发问(该店如果你们对号入座来看最好)
友人先以pt进入星巴克门市 2017/04/11,并于2017/12/20转正职伙伴
但该店制度与对待伙伴的方式就我耳闻的实在是太糟糕
气到我这局外人都想写信去美国星巴克控诉台湾的烂制度
抱歉离题了...
回到问题:
友人于2018/07/25提出离职
按照劳动部官网所写的https://goo.gl/HkNCSG
1.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依下列规定办理: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
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所以友人应该是符合一年以上未满三年 于二十日前预告之这条对吧?
问题来了:
1. 该店经理以及店副搬出通常都是最到月底比较好计算薪资为由
要求友人做到月底,但光这点应该就与上面的法规规定冲突了对吧?
(扯的是本来还想要求到九月中)
2. 该店长期以来因为人力不足且不会排班的关系,导致友人特休约七天未放
友人基于不想撕破脸,于是先行提出做到月底可以,但七天假希望安排在最后放完
等于是8/31(五)是离职日
按照法规一例一休往前推算最后一天上班日应该会是8/20(一)
*计算方式:七天特休+四天(两周的一例一休)
结果最新回复是说:妳那些假我没有一定要让妳放,我也可以换钱给妳
听到这我整个暴怒,吃人够够到一个极致,过去都告知友人没事就赶快把假放一放
也从未告知可以换钱,结果因为现在要离职就改口说不给放要给钱??
想问一下有没有清楚相关规定或是离职伙伴可以提供一些意见的
老实讲我完全不相信统一跟星巴克的体制
上头的人摆明就是压着底下员工属于弱势的一方来强制要求
希望大家可以提供一些意见或看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