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本罢免案于11/02/2014 02:59:27 Sun期满由系统自行关闭。
经审核,未符合罢免组规 #1Bhqpmr_ (Sportcenter)“四-1) 罢免案成立标准”规定,
裁定本罢免案不成立。
说明
依罢免组规 #1Bhqpmr_ (Sportcenter) 三-4):
参与表决时,
于“请问您 (Y)支持 (N)反对 这个议题:”题选择“Y”或“N”后,
于“请问您与这个议题的关系或支持理由为何:”栏,
选择Y者一律限填“赞成罢免”四字、
选择N者一律限填“反对罢免”四字,
方为有效票。
依前开规定经清点后,选择 Y 者无效票如下:
(为避免复述无效票之立场,隐去其文字)
6.kaojet
8.namytpme
9.matsuikazuo
11.samok
17.stillcolor
总计选择 Y 者共 17 票,其中有效票为 12 票。
选择 N 者无效票如下:
(为避免复述无效票之立场,隐去其文字)
4.fireneo
5.Tamama56
6.overseaking
10.snake17
总计选择 N 者共 10 票,其中有效票为 6 票。
本案总投票数为 27 票。
有效“赞成罢免”票数占总投票数约44.44%,
有效“赞成罢免”较有效“反对罢免”票数高出 6 票。
依罢免组规 #1Bhqpmr_ (Sportcenter)“四-1) 罢免案成立标准”规定:
“有效‘赞成罢免’票数占总投票数 60% 或以上、
且‘赞成罢免’较‘反对罢免’票数高出 25 票或以上,
该罢免案成立,否则该罢免案不成立。”
本罢免案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