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申诉判决

楼主: success0409 (贡糖新衣)   2014-06-25 08:43:46
经由组务的判决
让在下想到一个或许可以参考的意见:
日后对于被处罚之板友(以下称板友)的申诉
经组务判决后,顶多只可以维持原判处罚日期而不应该加重判决结果
理由一、
因为申诉的进行
往往是板友对于判决有所不服,认为判决过重或是有误才进行申诉
假如组务判决有再次加重的选项,无啻让板友陷入一种“期望值”的考量
毕竟真正未到严重闹板事项者,确实有理由对判决进行挑战
而这种挑战也不应视为闹板,可以当成板务对于自身判决的警惕与审核
如果一个其实是悬而未决的处罚
依然让板友必须对于一个自身无法决定是否真为闹板的判决再重新做自我决断
往往会使得被处罚的使用者恐惧于申诉后的加重而放弃申诉
如此一来,可能令板务滥权的可能性大增,板友的权益受到限缩
理由二、
对于组务认为判决过轻的案件,责任应该是在板务而非受处罚者的身上
因为判决过轻是板务的错误或过失
板务无法切适地针对个案做出正确的判决而使得判决过度宽容
行为的问题产生者是板务而非申诉者
所以当组务看到判决过轻的案件,应该是要重新对板务进行训练与讨论
使得板务日后判决时,可以更加注意过往判决,做出合乎常理的处罚时程

判决过重会受到组务之惩处,由于此为板务判决的过失,
那为何判决过轻这等事由反而是让板友承受过错
两相比较之下,无法令人信服
或许就加重判决来看
是回复组务自身认为应有的判决
但实际上却是将板务的失误交由板友承担
毕竟板友是承受处罚加重者,而板务却未对此事件负责
最后,组务倘若认为板友对于自身权益受损有上诉的权益
(事实上申诉也为站方所允许的使用者权益)
那为何在维护自身的权益过程却要负担他人过失的责任
申言之,
板友在申诉的过程中,行为只有“维护自身权益”
过轻判决之初始行为并非板友所造成,也并非板友所愿意
那么为何他人行为之恶果却是非行为人所要承受?
此乃非常理之举
总而言之
就利于板友维护自身权益和促使板务自身规范角度而言,
不应让申诉者处在更为不利之地位;
从判决过轻这类事件的行为责任归属来看,
申诉者本身并无过错可言,其只是单纯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最初判决过轻的结果并非其所愿所为,
造成判决过轻者实为板务举措所致,理应由造成错误结果者(板务)负责
所以
在此建议组务对于以后申诉者的申诉
假如认为有判决过轻之情事
应要求板务提升自身能力,并且维持原判以避免申诉者权益受损
而非加重板务判决结果,造成申诉者权益二度损害
作者: scimonster (紫色的初夏)   2014-06-25 16:09:00
写得太棒了!我最近就从30 --> 120 天水桶不免让人有上下交相贼的疑虑
作者: mousepad   2014-06-25 16:58:00
谢谢s网友的建议,不过申诉不是在超市买东西保证买贵退差价、跟经理投诉一下没成本,很多人把申诉制度想像成法院(例如期望三级三审),事实上PTT的板务、组务处分确实有类似的成分,但现实生活中哪一个例子是有这种保证最低价的?考试复查都没有吧?说到底,就是超市跟网购了。而在实务的裁决结果上,那么多年来也没几个加重的例子,正可以说明裁决的结果是在寻求适当的裁定,而不是作为吓阻使用者申诉的手段。使用者申诉时,自然也当保持寻求适当裁定的期待,而不是抱持不申诉白不申诉、申诉一下不吃亏的心情。总之,谢谢s网友的建议,但这个建议跟保障使用者权益没有必然的关连。
作者: SweetChildOM (Sweet Child O' Mine)   2014-06-25 17:16:00
申诉之后组务做出更正确的判决不错阿也可以防止板友滥用申诉
作者: mousepad   2014-06-25 17:26:00
对了,至于对板主的处分,有啊,过去也不乏这样的例子。而且这种例子一定比使用者申诉后被加重裁定多。例如:板主特别轻纵、或A使用者侵害B使用者权益经B向板主申诉后板主却置之不理(这种比较多)。这些都是板主对使用者违规裁量过轻受到组务警告甚至处分的例子。但说到底,除非特别轻纵,否则板务心证与裁量与组务不同这件事本身,有什么好“处分”的?因此,重点在于有无特别轻纵(以致使用者权益受到比较大的损害)。后续依然欢迎success0409网友的建议与批评,但我正在搬家,恐怕也没办法每次都及时回复到很细节处,这点还请理解
作者: scimonster (紫色的初夏)   2014-06-25 19:13:00
他的逻辑是错的 另外 用举例的方式回应代表他想模糊焦点 你不需要回应他的举例
作者: mousepad   2014-06-25 20:01:00
success0409君把(仅因不同判准而非刻意轻纵)之轻判案件中,板主的处分、违规者的处分,变成一个竞争关系,是s君之所以把自己的想法导向这个结论的主因。但使用者在小组长受理案件后给予小组长裁量之适当处分,与板主是否刻意轻纵至需要行政惩处,属于两件事。可以同时发生。而若非刻意轻纵即对板主进行处分,那才更会导致板主裁量时揣摩上意,而不是s君空想的那样。最后,这些案例多年来仅数极少数,不需要放大一个个案以为是全部,再回过头说这会造成申诉者赌博心态。s君以保障使用者权益为出发点,这点很值得肯定。但如果未来有积极证据显示这么少的例子、寻求更适当裁量的裁定,会明显压制使用者进行目前几乎没有成本可言的申诉,那么我才会考虑这件事。谢谢。否则,只是言语上,A说会B说不会,不如从其他更明显可见处保障使用者权益。例如本群组过去提出相对之下较无法受小组长干预之罢免制度、或者接下来两周内准备提出的制度。不过还是谢谢s君的用心。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8 22:05:00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吗?给人申诉管道结果申诉却有机会判更重,这申诉存在意义究竟在哪?而且mousepad好像以为使用者申诉不用成本,大概是在这位子太久了,既然不是担心板主是否滥权,而是使用者的赌博心态竟然,修正如果板主第一次处分就好好审酌,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也不会给予板主或是后续的小组长或群组长过于沈重的负担,但相反的,如果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建立反而让板主第一次处分更为加重,那么几次申诉之后不改这板主大概也可以拔了吧
作者: scimonster (紫色的初夏)   2014-06-28 22:31:00
我最近就从 30 --> 120 天 水桶 一整个傻眼 ~"~========= 不 利 益 变 更 禁 止 原 则 ==========他还说 我在相关版面提问与回应是"滋扰" 要我"自重" XD你们这样一直电他 万一他也认为是"滋扰"他会以不得不痛下杀手的口吻说:「我也只好处理了」XD喔 对了 我是在讨论这个主题喔 可不是在"滋扰"请别对我忍痛 且 万般无奈地 痛下杀手 喔 不 是"处理"
作者: mousepad   2014-06-29 00:02:00
L君,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一堆例外,本站申诉制度中组务人虽然是类司法的位阶处理申诉、但也是受申诉板主行政上的上一阶层,所以很显然地,就算设置类似检方同时上诉,也难以被有效使用。换句话说,没有设置检方同时上诉的机制,就缺少了该原则中最重要(可能也是最大宗)的例外。扣除这个例外,该原则的观念在本站申诉制度中不应该适用当然,如果现实法律中该原则各种例外状况,在本站申诉制度中都有对应的机制,谈该原则才有意义,否则轻易说该原则是“基本”就想要一体适用,只是虚张声势。至于s君,我想你不知道我们在说什么。但如果你继续在本板讨论已经裁决的申诉个案,我乐于将你水桶,绝非忍痛。连引用判例与比例原则,都想问哪里有明文规定可以引用判例、哪里有明文需要比例原则......再回L君,我认为这里不用讨论对板主处分的问题,因为板主若刻意轻纵,行政处分天经地义。不需要建言。我了解L君与发文s君意在避免受处分者有所忌惮而不敢申诉,若申诉制度可以全站性地补足对应于行政庭、刑事庭里各项造成例的制度,再讨论把现实法律中的该原则在本站申诉制度中上升到“原则”的位阶,才有意义。我想本议题我已经回很多了,但我列举出的问题都是确实存在而且不是单单做出原po建议的禁止制度就可以宣称利大于弊的。我先继续去搬家了,若有任何进一步具体讨论,还请继续赐教。对了,“担心使用者会有赌博心态”的不是我啊,认为会有此心态的是原po所提,我则判断不致于有这个状况。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9 01:16:00
该怎么说,检方的上诉权遭到限制本来就是现在世界潮流,看来mousepad真的是位子坐久了,竟然会担心板主的救济方式XD
作者: mousepad   2014-06-29 01:17:00
你已经连续两次把不是我说的话指控到我头上,那恕不再回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9 01:17:00
在ptt充满没有严格意义下的板如此众多的情况,板主滥权只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9 01:18:00
会是常态,如果能够贯彻这理念的制度设计,到底是要担忧啥
作者: mousepad   2014-06-29 01:22:00
板主判得不符比例原则,受到上级改判,你要说归成板主滥权的范畴,抱歉我不再回应这种无视现实套公式的批评。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9 01:24:00
一律永久水桶或10年以上是不符比例原则,也是版主滥权不符比例原则跟滥权并不是那么的不可区分吧,申诉板不少啊没有严格板规只有自由心证的板主难道为处分时不应该谨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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