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miko9975 ()》之铭言:
: 文章代码(AID):#1b2fZ3O2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SportLottery/M.1695193283.A.602.html
: 违规人:B032819
: 违规事由:2-5广告文
: 处分:水桶1年
: 违规事证:
: 板友b032819于该文章指出:
: 关于第三届会员的部份
: 网站登记新的也是等后续新的经销号码下来会协助大家转
: 那实施内容跟网站讲得差不多
: 但就差喝水的部份
: 目前定案网投退两瓶水了
: 但转实体可退4瓶到4瓶半的水
: 根据以上叙述投注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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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即被违规人 b032819
上列上诉人即违规人因板规2-5检举违规案件,不服本板112年9月23日之判决,透过站内信
件提起上诉,本案第二次审理判决如下:
判决主文:解除违规人停权
理由:
(一)本板板规2-5广告文判断重点在于涉及商业行为与否,而商业行为可由以下几点观察
之,ㄧ、该行为主要目的是否为营利?倘若其目的旨在分享喜悦、服务他人,显不能认定
其行为为商业行为;二、该行为是否有发生交易行为,即发生物品所有权交换及价值移转
?三、该行为是否为合于法令?四、该行为是否出自于双方意愿?业经查阅违规文章之编
辑纪录,发现违规人系将其个人经验与跟实际从事营业商家之闲聊当作宣传内容,据此来
吸引其他使用者来加入,并于最后提及老板得知是违规人推荐即赠与星巴克一杯,综观全
文确实难以认定违规人发表该文章有何营利之目的,仅系违规人过于乐于助人,欲报答老
板过往之恩情为之,倘若违规人确有从老板手上获取利益,本板也无从查证,况且经销商
号码之转移,似与交易行为无所关系。据此,堪认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
(二)有关该违规行为涉及之退%,本板板规4-6另有规定之。惟该规定规定禁止征求退%店家
等,倘若将此规定视为只针对会员而经销商,无非系课予店家更重之注意义务,显然二者
所受到之裁罚差异过大,更何况该违规行为涉及广告,而广告之本旨系将特定商品之资讯
或服务之行销资讯,借由某种传播媒介,向不特定或特定人推介之行为。据此,会员征求
退%之行为无异于店家以某种福利征求会员,本板板规4-6应解释成对会员及店家征求彼此
行为之裁罚规定,不论是何者向另一方有征求之行为,皆属于一种将服务或资讯对外广告
之,双方所为之皆系属广告之范围,而既然板规4-6已规定禁止会员为此行为,店家理应也
受此规范,否则板规4-6形同虚设。
(三)根据前述,板规2-5虽称为广告,仍须将其真正要裁罚之违规行为所明定之,在板规完
全无所规定又确实符合商业行为之构成要件时,才应以该条裁罚之,在剥夺使用者之言论
自由时,无相当之正当理由并不得为之;本案所涉及广告行为虽表面上看似符合2-5之规
范,历经审查后应当认为板规4-6所规范之违规行为。另,板上有开放会员与经销商配对
专区,违规当事人显然忽略此一事实,在文章中夹带私货欲暗渡陈仓,虽2-5理应不罚此
行为,惟检举人仍可以4-6及6-1迳行检举。
以上论断,依据板规8-6撤销原第一审对违规人之水桶1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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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提一下,我对停权1年及10年的处分审查会比较严苛,要剥夺当事人之言论自由必须
有十足之事证及正当理由,也许这一个案子后又要被说我挑人处置或挑案子处理,基本上
我无从去查证有涉及PTT外部之行为,自然只能以我能确定之事实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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