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icjc ( )》之铭言:
: 小弟之前确实有签过类似的合约
: 记得是写说职务上的相关创作
: 著作权都属于公司
: 姑且打个比方好了
: 小弟在公司内的职务就像厨师
: 虽然职务内容包含定期想出新菜色
: 但小弟是下班时间制作出新款锅具
: 带到公司使用且推广
: 可以节省20%做菜时间
: 不过还是感谢Uzak大大
: 小弟应该去法律版问问
: ※ 引述《Uzak (常寂光)》之铭言:
: : 你可能要去看一下当初和公司签的合约有没有这条
: : 我自己和公司签的合约中有明白写出
: : 任职于公司的期间任何开发出来的东西所有权都属于公司
: : 不管是不是上班时间开发的都一样
: : 如果私自拿去盈利公司完全可以告我
: : 我印象中好像某个软件
: : 开发者离职后那个软件才红的
: : 结果被前公司提告
: : 看看法律相关专版有没有人可以回答你的问题吧
: : 这个版应该大部分人都不是法律专家
个人类似经历提供参考
小弟医疗业,因为自己科整理病例资料很不方便,就自己写了关键字搜寻引擎(套壳
Elasticsearch 加上使用者管理、权限、多条件复杂查询、其他比对分析功能),也曾咨
询过公司部门类似问题。
公司非正式回答是:小弟写出来的东西智慧财产权是小弟自己的。因为小弟职务非工程师
,是医疗端,公司付我薪水也是为了医疗业务。开发电脑程式与小弟无关小弟职务,没支
领薪水。所以智慧财产权属于小弟。
经济部说明也是如此: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25-895933-77bce-101.html
受雇期间之发明或著作如不是“职务上”工作所产出成果,而是“非职务上”所完成,则
权利归属受雇人。雇佣契约如明定“非职务上发明”之权益皆归雇主,则该约定无效。(
参考专利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未有规定)
当然实务上还是有坑的。例如:是否有从公司拿到研究经费(例如研究计画),有没有用
公司资源做开发(电脑、上班时间 etc.)。其他版大说的也是:就算打官司不输,光是
公司让你不停跑法院你就输了。而且不排除没想到的坑(unknown unknown)
所以个人想法是,在专案吸收大量劳力成长茁壮之前,先跟公司法务打听口风,最好有办
法正式咨询留下纪录,甚至是请教律师。
另外原始码保护好,生产环境放执行档就好,最好加上简单的保护或混淆。小弟手上有查
资料 bot(有依照公司规定申请)公司只放执行档,且打开时会问密码。不然公司高层
没想法,也不保证其他人没想法。保护原始码之余也可以避免 bot 扩散出去被滥用然后
锅从天外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