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二二八前后的旅行团,碍于肺炎疫情日益严重,于出发前四日向樱雪旅行社取消
行程。
本人之旅费,囊括饭店、器材租赁、教练和其他杂项,总计约三万五千新台币。
起先,樱雪旅行社仅愿意退回缴交金额之三成,少于契约上明定之七成,这时候樱雪旅
行社给本人之第一个观感,相当不老实。
于是,本人向消保单位提出第一次申诉,在申诉后的十四天,完全没有接到樱雪旅行社
对本人的任何说明,这时候樱雪旅行社给本人之第二个观感,完全没有积极的想与消费
者将事情说明清楚并圆满解决。
接着,弱势的消费者,就是本人我,只好求助于资源充足的北市立委和竹县议员,让他
们替弱势的我评估,是否可以取得樱雪旅行社更合理的退费金额。
这时,就收到樱雪旅行社的来电,表示愿意按照契约所描述之内容,将缴交金额之七成
返还给本人,出于樱雪旅行社给本人之第一个观感,便要求樱雪旅行社提供与日方交涉
之退款明细。
不料,樱雪旅行社这时似乎陷入鬼打墙之循环,一再重复回答:退款金额是契约明定之
项目,完全没有要提供退款明细的意思,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回答,这时候樱雪旅行社
给本人之第三个疑惑,聘请作业人员之教育程度究竟为何?
在更换一个客服后,似乎对于语文的理解能力有稍微高了一些,给出了下列两个选择,
一、消费者可以选择查阅樱雪旅行社之会计明细,但此时樱雪旅行社只能退回缴交金额
之三成;二、消费者如若不查阅樱雪旅行社之会计明细,樱雪旅行社愿意按照契约退回
缴交金额之七成。
既然契约都明定是七成,本人疑惑,为啥看个明细四成就不翼而飞了,这一系列的讨论
过程,似乎反复验证樱雪旅行社给本人之第一个观感。
本人完全有意愿负担一成到一成五之缴交金额,作为樱雪旅行社之行政费用和违约金,
在肺炎疫情严重肆虐的时空背景下,避免成为本国之防疫破口、增加防疫量能负担,又
要让樱雪旅行社啃食掉三成的血汗钱,再再觉得相当不合理。
如有旅行或是法律相关背景之从业人员,欢迎在下方回复或是站内信本人,让本人能更
加理解樱雪旅行社这一系列作为之合理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