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本来不想说得太复杂,怕大家头痛XD不过感谢O300板友帮忙补充:)就还是说吧~精确来说,骑楼通道建造系为“供公众通行之用”,不得有碍于通行之行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64号理由书意旨参照),倘汽车(包括机车)驾驶人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处罚锾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若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雇主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5款、第82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所以骑楼原则是给路人通行,而不是给驾驶人停车或让人置物之用;惟新北市政府基于辖内停车配置与便民安全等理由,发布、下达自治规则(新北市政府处理机车停放及停车位设置要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例外允许机车停放于骑楼、人行道及巷道。但若有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之虞的情形,一样回归原则处理(原则之例外又例外)。文末,帮板友附上传送门,看了就了解如何符合前述之“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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