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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站内: Employee
标题: [讨论] 谁出卖了建教生?
时间: Sat Dec 31 04:15:22 2011
关于【建教生权益法】一事,
如果不在今年深入探讨来龙去脉,
势必要等到下一个4年才会有人重视。
3.5万建教生,是学生?还是劳工?
他们是弱势中的弱势,这些小朋友生活在你我周遭。
每当我看到建教生被严重剥削的新闻时,心理不免难过万分。
不禁想问,18岁的生活为何如此残酷,他们做错了什么?
有些弟弟妹妹才刚从国中毕业,刚满15岁的他们做错了什么?
这段期间不正是思想成长期吗?梦想、期待、志愿,悄悄在心中埋下种子的时间吗?
我们不都是这样长大吗?青春期的梦想最纯真。
为什么成年人可以剥夺青少年的梦想?
这篇文章会很长,无法完整阅读的话,可以抓颜色重点看。
文章架构:
一、时间脉络
二、你不知道的真相
三、结论
在进入实质探讨前,
先厘清这次的对象、范围,以便进入核心议题。
权利主体 :建教生
主管机关 :教育部、劳委会
现行法律 :1.职业学校法9
2.专科学校法34
3.大学法38
4.劳基法64 (准用第8章技术生规定)
现行法规: 1.高级职业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
2.大专院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
一、时间脉络
先从“立院法议事系统”数据库搜寻历年事件
http://lis.ly.gov.tw/ttscgi/[email protected]@01B39275B202B8483921
(1)97年12月在野党提出“建教生学费补助”议案,
立法院院会决议通过,函请行政院研处。
98年 2月教育部提出“就学安全网”计画,
针对立法院院会决议所做出的行政答复。
(“就学安全网”计画,原始资料)
http://www.edu.tw/files/list/B0039/附件-4就学安全网报院计画(定案版)-高.pdf
(“就学安全网”计画,网络公告)
http://140.111.34.220/safe03.php
(2)99年1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举行
“专科学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现行建教合作制度下建教生之困境”公听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洪秀柱立委
会议目的:修正劳基法第68条,调整“技术生人数门槛1/4比率”
会议结论:
第一、教育部应主动负起责任,协调劳委会,
视产业类别之不同及配合产业结构之改变,
调整建教生人数限制。
第二、教育部要加强建教合作之相关企业,落实建教合作的审核管理及监督机制,
以保障建教生的权益。
第三、教育部应于6个月内提出相关的建教合作生权益保障办法,
并协调劳委会进行劳基法第8章有关条文之检讨与修订。
(99年1月6日公听会,会议纪录)
http://lis.ly.gov.tw/ttscgi/[email protected];0041;0069
(99年1月6日公听会,教育部书面资料)
http://npl.ly.gov.tw/npl/report/990106/4.pdf
(3)99年10月执政党与在野党6人共同提出
“教育部与劳委会应针对建教生权益订立专法”议案,
立法院决议通过,函请行政院研处。
(99年10月12日立法院院会纪录,P.182)
http://lis.ly.gov.tw/lgcgi/lgttsimgpdftxt?d0cfc6c6d0cfcaccd0cfcec4cfcecccac4cfcdccca
后续产生两种版本,
100年 9月提案:(行政院版) 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法草案
(简称“建教合作法”)
100年11月提案:(民间团体版) 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草案
(简称“建教生权益法”)
以上两案,皆在100年11月立法院“委员会”党团协商程序中停滞,胎死腹中。
二、你不知道的真相
(1)99年立法院公听会:
真相一、资方“一致”要求开放技术生人数门槛1/4。
“全家便利商店 宋启辰经理”:
要求有条件式开放技术生人数门槛。(P.42-43)
“东吴高工 洪坤雄主任”:
要求依据产业类别不同,有不同的规定。(P.44)
“台湾连锁暨加盟协会 洪雅龄秘书长”:
要求合理开放人数比例,并要求建教生不依基本工资投保,
而是依实际薪资投保。(P.47-48)
“统一超商 罗文机经理”:
企业毕竟不是慈善业者,它有它的使命,并且要顾及股东权益.......
要求减免租税或松绑不合时宜法令。(P.49)
“台北市女子美容商业同业公会 许景然理事长”:
技术生1/4门槛会阻碍经济成长,无法让我们的社会更进步.......
这次洪委员出来替我们这些特别产业主持公道,
是正义之神,我们应该给她鼓励一下。(P.51)
“曼都股份有限公司 罗淑芬总经理”:
北部建教生成本很高,除了要负担他们的学费之外,
还要负担他们的食宿及教育训练成本,
成本大致在3万元以上...........
另外在民国93年,包括洪委员等多位委员都曾关心过建教生的问题.......(P.53)
资方一致要求开放技术生人数门槛,希望不要侷限在1/4比例,
而洪立委与资方的关系可从业者的发言中,略知一二。
依据行政程序法规定,后续举办了3场民众公听会,
再依据这3场的会议结论,制定了后来100年行政院版本的“建教合作法”草案。
真相二、权力严重失衡
资方:12人,立委3席、学者1席、教育部2席、教师代表1席、业者5席。
劳方: 7人,立委3席、学者1席、劳委会1席、教师代表2席。
中立: 2人,立委2席。
99年立法院公听会发言者如下:
1.立法委员:8人
洪秀柱(主持人,坚持修改劳基法第68条,“放宽”技术生人数门槛)
赵丽云(主张修改劳基法第8章,“调整”技术生人数门槛)
江义雄(主张修改劳基法第68条)
郑金玲(中立)
黄志雄(未出席,提出书面资料,中立)
林正二(劳方立场)
黄淑英(劳方立场)
林淑芬(未出席,提出书面资料,反对放宽人数)
2.资方代表:5人 (前面已详述)
3.教师代表:3人 (全国教师会 刘钦旭理事长,劳方立场)
(全国教师会 黄耀南常务理事,劳方立场)
(东吴高工 洪坤雄主任,资方立场)
4.学者代表:2人 (非常谢谢 邱骏彦教授,保障建教生权益)
(师大工业教育系 郑庆民教授,立场偏向资方)
5.政府代表:3人 (教育部政务次长)
(教育部中部办公室主任)
(劳委会劳资关系处处长)
最重要的关系人,建教生代表??? 建教生家长代表???一个都没有!!
(虽然后续办了3场民众公听会,建教生、家长代表得以参加,但无力回天。)
真相三、教育部政务官沦为资方打手!
政务次长:我们建议劳基法第64条增列第4项,“本法第68条所称技术生人数,
于建教合作班之学生,其比率由劳委会会同教育部依产业类别分别订定之。”
(P.54)
前面业者大力提倡,放宽技术生人数门槛,
教育部在后面做出这样的建议,等于是大力赞成业者的提议。
若非劳委会孙处长坚持“劳基法是最低标准”的立场,
恐怕3.5万名建教生在这一场立法院公听会里,
早已经被“看得见的手”蹂躏不堪。
(2)100年立法院委员会审查:
真相一、行政院版本再度践踏建教生权益
该草案第3条明定,
“建教生训练契约”为建教生与建教合作机构签订,于一定期间内,
前往建教合作机构学习职业技能,受建教合作机构指导,
并领取一定生活津贴之契约。
第18条甲案明定,
为因应建教生接受职业训练之需求及建教合作机构之经营型态,
建教合作机构得与建教生及学校,在下列各款规定之情形下,
“另行约定训练及休息时间”,并向中央主管机关(教育部)申请许可。
一、建教生年满16岁。
二、建教合作机构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三、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建教合作机构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第28条明定,
建教生比例仍以1/4为原则,但中央主管机关得因建教合作机构之经营型态、
管理制度、工作特性、季节及地域或行业类别等因素,
“另定招收建教生之比率及应遵行事项”,以不超过1/3为上限。
第29条明定,
本法施行后,劳动基准法第8章有关建教合作班之学生准用技术生之相关规定,
于建教生不再适用。
其他条文不详述,单这4个条文,就已经把建教生的权益彻底践踏在地上!!
1.建教生抽离劳基法,失去“工时、休息、例假、休假、童工夜间禁止工作”
等等基本保障。
2.教育部有权力针对特定产业,扩大建教生人数比例,
进而减少正职工作者人数。
很明显,这是教育部讨好资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