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sp0309099 (笑看红尘只为红颜)》之铭言:
: 最近我要报名一项考试,
: 报考单位的简章要求提交服务证明书,
: 并提供了特定格式,
: 用来证明我在其他公司
: 做过相同职务的经验。
: 但我联系了好几家前公司,
: 他们都不愿意开具证明,
: 感觉只是为了省事不帮忙,
: 甚至表示只能由前公司自行决定
: 是否开具服务证明
: 我查了资料,发现劳工有权要求前公司
: 开立服务证明书,
: 且不一定要使用公司自己的格式,
: 有些说你不在职了 或离职太久了
: 拒绝开立服务证明书。
: 请问现在的法规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 如果公司不配合,我真的没办法要求吗?
: 有没有申诉或投诉的管道?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96/81939/post
劳动基准法第19条规定:“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
不得拒绝。”
服务证明书之记载事项
服务证明书目的是证明劳工的工作经历,以利于劳工求职之用,因此不得纪载不利于劳工
求职的事项。
如果雇主拒绝/迟未发给服务证明书
如雇主违反劳动基准法第19条规定拒绝发给服务证明书,依同法第79条,得处新台币
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劳工可至工作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
局(处)】提起申诉或申请调解。
劳工请求雇主发给服务证明书之期限
劳动基准法第19条所称之“劳动契约终止时”,自应包含“劳动契约终止之后”;并且依
同法第7条规定,雇主本应保管劳工名卡至劳工离职后5年。因此,若劳工之劳动契约后5
年内向雇主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不得拒绝。
看起来超过5年就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