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最近有一个判决(111上154号),有解释这个问题:
⒉观诸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意旨,可知特别休假制度目的在落实劳工休息
权,俾能消除工作一定期间后所产生之疲倦,以恢复其劳动力,故赋予劳工只要工作满一
定期间者即得享受有薪休假之权利。是以,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之特别休假,旨在维护
劳工健康权益及人性尊严,属于基本权范畴,具强制性,非属任意规定,劳工得单方排定
其特别休假,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之。惟劳工排定特别休假,原则上应预先为之,并
于相当期间前通知雇主俾其得以事先因应之,俾兼顾劳雇双方权益之维护,方符合诚实信
用原则。故劳工未到班服勤系出于急迫或突发状况之事故,事后办竣请假手续具正当事由
者,其事后将该未到班服勤时间排定为特别休假,补办请假手续者,固非法所不许。惟劳
工无故未完成请假手续,擅自不到班,已违背职业伦理及工作纪律,构成旷职,自无从事
后排定为特别休假,而脱免旷职之法律效果。换言之,劳工事后始将未到班服勤期日排定
为特别休假,必须具有正当性,雇主未予同意,始构成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2项规定
之情事。否则,雇主就劳工无正当理由未到班服勤,已发生旷职之效果者,不同意其事后
排定为特别休假,于法并无不当,无从课予其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2项规定之责任。
按照最高行政法院的意思,原则上特休要事前排定,而且要在相当期间前通知雇主给雇主
因应(找人代班)以兼顾劳资双方权益;如果无故没请假就突然不来,事后才补请当天特
休,那就要看你请假的理由有没有正当性(例如突然身体不舒服),如果没有正当性(无
故),就算旷职,你事后补请特休雇主如果不准,没有违法。
但问题当然还是个案判断,也就是到底是不是“无故”,有没有“正当性”和“相当期间
”怎样解释才算合理等等的问题,给你参考。
※ 引述《teabreak911 (派大)》之铭言:
: 公司对特休并无规范需要提前多久请,
: 然而 老板最近忽然灵感大发,要求特休要提前请2周请。
: 想问问大家的公司特休都是规定要多久前请?
: 想先了解其他公司的规定,再来跟公司讨论特休规定。
: ————
: 补充一些相关背景:
: 公司为非常小的公司。(贸易类,产品小众)
: 我是办公室内勤的工作,整个部门只有三个人。
: 周休二日,见红就休。
: 请假需有职务代理人签名,再呈交给主管。
: 日前主管于劳资会议时提出“特休需两周前提出”,亦即不管请几天都需要于两周前提
出
: 。(后半段为我的理解)
: 由于此次劳资会议并没有结论,因此延至下次劳资会议时再议。
: 所以才想问问其他公司针对请假的规定为何,让我们做一个参考,希望可以提出一个劳
方
: 可以接受,资方也可能比较接受的方案出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