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我在807的券商上班,原本在
某银行任职MA一年,考量自身兴趣与爱好,
转而去该券商发展,职位为法人业务,在面试
过程中虽有提起要做复委托,虽非本人首选,
但还是进入该公司任职将满二个月,进入公司
后与我较相近的同事有一位早两个月来,那位
同事已经在十一月底离职,我们互相了解后,
在当初面试时提起过试用期的条件为开户,
只要超过指定的数量就能过试用期,小弟也是
因此毅然决然离开前公司,但试用期期限将近
主管找我谈话时提起试用期是需要其他业绩
达成,而非当初提起当户数量达标就能通过,
新增目标为奖金超过底薪两倍,或者销售债券
过试用期!我一个新人要在三个月做到这些
条件是非常严峻的情况,且是在股市低潮时。
为何当初过试用期条件需要隐瞒欺骗,若是
得知是如此严峻的条件小弟也不会放弃前公司
工作,现在可能在一月被Fire,社会要如此
黑暗不公?我失去了前公司的工作机会,现在
又用这种增加试用期来加以逼迫员工离职,
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只能自己吞下?
感谢各位大大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