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
1.
如果84条之1还未核备生效时,做四休一,每天十二小时,以基本工资月薪24000来算
这样薪资计算的时候,因为有时会排到礼拜平常日休假
但是月薪最低24000是礼拜一~五每天工作八小时,那这样计算出来的薪水要扣掉
800*平常日休假的天数吗?
还是只单纯计算平常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例假日加班费再加上24000这样?
2.
如果核备后,因为大月会违法上到25天,超过约定上限正常工时240小时
第25天的288~300小时这段12小时,是以休息日出勤来计算薪资吗?
84-1也没排除休息日,看裁判书有时候会算上休息日
3.
薪资比较正确的算法要问谁呀...
看裁判书计算方式有些法官也都不一定相同
问劳工局和劳动部,电话联络后,问到的方式算了一整天,结果隔天再问一次,说的方式又不
同,常常白算,我快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