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的情况是这样:
当初到A公司应征,录取后发现母公司除了A之外,另有B公司
我的工作比较特别,需要轮流去A、B两间子公司上班
而薪水也被拆成为A、B公司两笔(扣缴凭单也是两份)
其中A公司给23100元,B则是30000左右(含一笔常态的出差津贴10000挂在B公司)
但公司是用23100去报劳保,也就是最低级距。
我查网络资料,有判例是若只在A公司工作,薪资却被拆成AB两笔是违法的
但我的确有在AB两间子公司工作,不知这样公司也是违法吗?
我能否向公司提出“用实际领到的总薪资报劳保”的要求呢?
先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