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友人询问
想询问关于离职预告的问题
目前已提离职 公司坚持要两个月后才能走
公司的员工契约上写说:
满一年以上者可配合于离职前两个月填写离职申请书
以及由于职务上的交接或是找新人可提前或延后日期
这个部分我与友人研究过了劳基法以及爬相关文章
这一项条例应该是与劳基法的第16条的满一年,于20日前预告之牴触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6/
但是打电话至劳工局询问的结果是说这条规定契约与劳基法没有牴触
然后说契约有契约效力
法律只是一个标准 主要还是劳工跟老板协调
因此才想询问是哪一个种说法才是正确的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