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可能因为年前年后离职潮,加上公司想留住人,所以公司出现了以下公文:
1. 凡于一月份离职,无论离职日,一月薪水将于2月20日发放。
以上这点怎么看都不合理吧!
2. 在职人员一月份薪资将分两次发放,于2月1日发前半薪、2月20日发放后半薪。
3. 一月份欲离职者,皆得于1月15日前提出。
一般来说算合理,但是对于未满一年的人员来说似乎有点不是那么合理。有点被半强迫提
早提出的感觉。
这种事情,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向劳工局提出似乎也没什么作用吧!
因为朋友因为租约期满要搬家,原订于一月底离职,搬回家住,但因为上述原因,他考虑
是否做到2月2日,抑或是撑完整个2月份。但这样住的地方又是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