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委员会
营利事业单位(公司行号)设置职工福利委员会,系依职工福利金条例、行政院劳工委员
会(现为劳动部)92年3月24日劳福一字第0920016167号令:‘依职工福利金条例第1条第2
项规定,订定“其他企业组织之范围”,为平时雇用职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机构、公司、
行号、农、渔、牧场等。’规定办理,其受雇者均享有相关福利措施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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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是规定50人以上公司需依法设立福委会,越大间的公司福委会越大尾
一般上班族可能不知道,厂商是拼命想接到福委会的案子,尤其是大公司,一次采购金额
几十万到几百万都有可能
公司活动,三节,年末礼品
特约厂商,团购通路
某些大公司一些品牌商品
价格真的逼近批发价
是替员工争取福利的
真的有设立还不知道感恩